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司簡調字第13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05 日
- 當事人璞琳夢鑽石股份有限公司、澤野直樹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司簡調字第1377號 聲 請 人 璞琳夢鑽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澤野直樹 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億駿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調解之聲請。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前段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請求返還之鑽戒,其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柒仟元,此有聲請人隨聲請狀附上該鑽戒之銷售單據等資料在卷可佐。是將本件調解程序標的價額核定為壹拾柒萬柒仟元,依前述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聲請人應繳納聲請費壹仟元,爰裁定如主文,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則駁回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調解程序標的價額之部分,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