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小字第18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3 日
- 當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侯金英、陳世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1836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王誌鋒 被 告 陳世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於民國113年8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參仟貳佰零柒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伍萬柒仟陸佰玖拾壹元,應自民國一一二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為正本係依照原本做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書 記 官 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