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簡字第10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17 日
- 當事人錢進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1075號 原 告 錢進義 原告與被告旭澄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扣除先前所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仍應補繳納4,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