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簡字第13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09 日
- 當事人巫蒂答、青富堡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1388號 原 告 巫蒂答 訴訟代理人 謝昀蒼律師 被 告 青富堡有限公司(即洪志明之僱用人即車號000-0000之現所有權人) 法定代理人 洪嘉澤 被 告 洪志明 籍設臺中市○區○○路○段000號0樓 (臺中○○○○○○○○)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3年8月29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9月12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3年11月7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王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