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八十八年度重簡字第六一О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5 月 2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簡字第六一О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千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家鋒 訴訟代理人 黃銀河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甲○○○○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科 訴訟代理人 甘義平律師 複訴訟代理 李漢鑫律師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楊志雄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麗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