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九十年度重簡字第一六八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墊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簡字第一六八九號 原 告 林昇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義 訴訟代理人 黃屏賢 被 告 乙○○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木貴 右當事人間返還墊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上午十一時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楊志雄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麗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