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九十年度重簡字第七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05 月 2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簡字第七一號 原 告 鴻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茂炎 訴訟代理人 李建輝 被 告 甲○○即佑巨水電材料行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 靜 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蔡 麗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