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九十年度重聲字第四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07 月 2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聲字第四五號 聲 請 人 興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 國 欽 代 收 人 陳 蕙 芬 相 對 人 麒鎮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 世 騰 右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肆佰參拾陸元。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 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民國八十九年度重簡字第一六六 八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聲 請核發支付命令費用部分共新台幣貳佰壹拾伍元非屬本件訴訟程序費用應予剔除 外,其餘部份經核屬實,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陳 存 卿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張 文 惠計 算 書 ┌───────────┬──────────┬────────────┐ │ 項 目 │ 金額( 新台幣 ) 元 │ 備 註 │ ├───────────┼──────────┼────────────┤ │第一審裁判費 │ 二、九九四元 │ │ ├───────────┼──────────┼────────────┤ │第一審送達郵費 │ 三四0元 │ │ ├───────────┼──────────┼────────────┤ │本件程序費用 │ 一0二元 │ │ ├───────────┼──────────┼────────────┤ │合 計 │參仟肆佰參拾陸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