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重勞簡字第三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勞簡字第三二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林雅君律師 被 告 宏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朝碧 訴訟代理人 林玟岑律師 右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下午四時五十分分在本庭第一法 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就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且情節重大之判斷,應否參酌原告 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前之出勤狀況,為法律上之陳述),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楊 志 雄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 麗 芳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