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九十二年度重小字第九一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車輛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8 月 1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重小字第九一九號 原 告 冠璇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車輛租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肆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佰陸拾陸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楊 志 雄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 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 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蔡 麗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