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九十二年度重簡字第一一四О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簡字第一一四О號 原 告 甲○○○○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長文律師 黃章典律師 朱柏璁律師 送達代收人 黃章典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拓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 瑜 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杜 佳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