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九十二年度重簡字第一三一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93 年 06 月 1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簡字第一三一三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逢盛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住台北縣八里鄉○○路○段一七四巷四號十三樓 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七月十四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 映 鈞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 麗 芳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