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九十三年度重小字第二七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93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小字第二七五號 原 告 盈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 ○ 訴訟代理人 戊 ○ ○ 被 告 乙 ○ ○ 甲 ○ ○ 丙 ○ ○ 昶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 ○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五十八分在本庭第一 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 松 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林 麗 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