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九十三年度重簡字第一三一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93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簡字第一三一二號 原 告 昊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仁煥 右原告與被告啟健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三十萬五千一百八十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三千 三百一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麗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