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九十三年度重簡字第六六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93 年 05 月 31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三年度重簡字第六六九號 原 告 胡渼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威明貨運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三年度重簡字第六六九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 五月三十一日下午五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法 官 彭松江 法院書記官 林麗美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事實及其理由要領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原告之夫即訴外人丙○○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三日下午二時 二十分許,駕駛原告所有牌號CX—一五0三號自小客車,由台北市士林上十八 標高架道往南行駛至國道一號高速公路三十三公里處,由內側車道下五股匯入平 面外二車道,欲切換至較空之外三車道時,該外三車道雖有由被告所駕之牌號三 八一—GD之拖曳車行駛,惟尚有三至四個車身距離,故打左方向燈緩慢切換至 該車道時,詎被告突急速加速,丙○○旋即退回原車道,當被告三八一—GD車 頭超越原告所有之車輛後,即向右擠壓原告之CX—一五0三號自小客車,原告 車輛向右閃避後,被告仍繼續加速並向右擠壓,突左方發生巨響(碰撞),原告 車輛遂向右衝撞外一車道牌號ZZ—二四一號營大客車左後輪葉板,經反彈後再 衝向外三車道,車輛旋即失控翻扭二百七十度後,側翻停在上開肇事地點,嗣檢 視車體,確定為被告之拖曳車故意甩尾碰撞而造成上開翻車事故。原告之車輛毀 損嚴重,折價出售損失新臺幣(下同)一十四萬元,另支出拖吊費三千三百元、 罰款三千元、墊支遊覽車修車費五萬六千六百元,合計二十萬二千九百元,爰本 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上開金額,並提出汽車買賣合約書、拖吊費收 據、罰款收據、墊支遊覽車修車費轉帳記錄等件為證。被告對發生上開碰撞事故 乙節固不爭執,惟否認其有何過失及故意駕車甩尾撞擊原告之車,並以當時車流 量大,車速時快時慢,至快亦不過時速五十公里,無法變換車道,乃該車任意變 換車道未注意行車安全距離,乃擦撞伊車後右遠端,隨即又往右閃避,再擦撞Z Z—二四一號營大客車,致造成側翻事故等語資為抗辯。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前開時地駕車撞擊原告之車輛,致該車受損乙節,固據其提 出汽車買賣合約書、拖吊費收據、罰款收據影本各一份為證,然被告既否認有何 故意過失,而以本件肇事係原告變換車道未注意來車並保持安全間距所致,縱有 損害亦非伊所造成,則原告自應就被告有何故意或過失之侵權行為,且其所有車 輛之損害確因被告之侵權行為所造成,其損害與被告侵權行為間有因果關係等節 負舉證責任。經查: (一)本件事故係訴外人丙○○駕駛原告自小客車,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三日下午二時 二十分許,沿國道一號高速公路汐五高架段由北往南行駛,行經南向三十三公 里處時,與由平面車道駛來之被告所駕半聯結車發生碰撞後,再失控撞擊同向 右側之ZZ—二四一號營大客車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應堪信為真。 (二)經向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一警察隊調閱事故現場圖、交通事故調查 表、筆錄及現場照片等肇事資料觀之,被告車輛係於道路上正常直行,依現場 圖示訴外人丙○○所駕原告車輛之右前輪刮地痕側向部分,參之照片所示,應 為鍾車左前輪所生之痕跡,故鍾車應係變換車道於跨越分道線時發生事故,堪 認鍾車於變換車道未注意行車安全距離為肇事原因。即送請臺灣省臺北縣區車 輛事故鑑定委員會及臺灣省車輛行車事故覆議鑑定委員會鑑定結果,復為相同 之認定,有各該委員會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北鑑字第九二一二二0號函所附 鑑定意見書及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府覆議字第九二二一一五二號函附卷可稽。 (三)雖原告另主張被告駕車向右擠壓並故意甩尾撞擊原告車輛云云。然遍觀全卷並 無相關之記載,且原告亦自承所謂被告故意甩尾撞擊係伊個人之意見,並無證 據以實其詞,原告上開主張亦難憑採。又原告提出之買賣契約、拖吊收據、罰 單及罰款收據等固足證其車曾發生事故而支出拖吊費用及遭罰款等情,尚無法 證明確為被告過失行為所致,遑言被告有何侵害行為及被告之侵害行為與原告 之損害間有何因果關係。 三、本件原告就被告侵權行為之故意過失,未盡舉證以實其詞,從而,其依侵權行為 之法則,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自屬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林 麗 美法 官 彭 松 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林 麗 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