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九十三年度重簡字第六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93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簡字第六九號 原 告 甲○○ 被 告 逢盛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 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 靜 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 麗 芳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