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九十四年度重勞簡字第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04 月 1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重勞簡字第一號 原 告 丙○○ 被 告 川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五月十八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十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 靜 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蔡 麗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