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4年度重小字第19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重小字第1987號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乙○○即上富企業社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分別在台北市○○○○路1 段89號5 樓、桃園縣龜山鄉○○街221 巷63弄18號,此有其戶籍謄本3 件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或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8 日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陳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