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九十四年度重小調字第二六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04 月 0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重小調字第二六二號 聲 請 人 丁○○○○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吉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五條第三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所在地係在台北市○○區○○路四段四一五號十三樓,依民事訴訟法第 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茲聲請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五條第三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 靜 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八 日 書記官 蔡 麗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