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4年度重簡字第19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重簡字第1958號原 告 甲○○○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興億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主事務所所在地係在花蓮縣吉安鄉○○路115 號2 樓之5 ,此有其公司基本查詢資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8 日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陳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