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4年度重簡字第4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居間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重簡字第482號原 告 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江松鶴律師 被 告 志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一號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上午十一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9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9 日書記官 蔡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