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5年度重小調字第12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1 月 0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重小調字第1230號聲 請 人 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鴻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台幣1, 00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5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蔡麗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