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5年度重簡字第19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3 月 2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重簡字第1996號原 告 金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丁○○ 戊○○ 被 告 甲○○○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6年4月17日下午2時05分 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0 日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0 日書記官 陳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