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5年度重簡他調字第2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水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7 月 2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重簡他調字第274號聲 請 人 甲○○○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南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當事人間給付水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所在地係在台南縣仁德鄉○○村○○路126號,依 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7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蔡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