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2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即良茂工程行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97年1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陸仟玖佰柒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參仟玖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暨自前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5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 記 官 蔡麗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