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5 月 1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宇盟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樓 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復為同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且是項規定依同法第405條第3項之規定, 並為調解程序所準用。 二、本件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係在臺北縣新店市○○路329巷5弄1號4樓,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1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1 日書記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