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6 月 1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宇盟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 3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本對人主事務所所在地台北縣新店市○○路329巷5弄1 號4樓,此有被告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 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3 日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胡明怡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