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6年度重簡字第2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2 月 0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重簡字第216號原 告 典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壹拾陸萬柒仟陸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柒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8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8 日書記官 蔡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