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6年度重簡字第56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6 月 2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96年度重簡字第5634號原 告 乙○○○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戊○○即迪奧美的設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6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伍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戊○○即迪奧美的設計邀同被告丁○○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下同)90年12月3日向原告借款新 臺幣500,000元,約定到期日為93年12月3日,按年息百分之15 計算之利息,遲延給付時,除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 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息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 ,按上開利息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詎被告未依約履行,尚積欠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為清 償等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款契約及授信約定書影本各乙份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約定遲延利息及違約金,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6 日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6 日書 記 官 胡明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