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5 月 2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錡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此規定依同法第405條規定,於調解程序定管轄法 院亦有適用。 二、本件聲請人係本於侵權行為、保證契約有所請求而涉訟,相對人住所地皆在桃園縣龜山鄉○○○街66巷23號6樓,侵權 行為發生地在聲請人公司即桃園縣龜山鄉,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項、第13條、第15條之規定,自應由管轄法院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而視為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9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