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6 月 1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麗華 相 對 人 萬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 3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雖陳報相對人之主事務所所在地在台北縣五股鄉五股工業區○○○路72號,惟其實際之主事務所所在地係在桃園縣中壢市○○路17號,此有相對人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4 日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4 日書記官 胡明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