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8年度重小字第6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2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重小字第666號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晶輝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本院98年度重小字第66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3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