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9年度重勞簡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6 月 0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重勞簡字第25號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森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雖陳明被告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在臺北縣臺北縣蘆洲市○○路299之1號,惟其實際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係在臺北縣淡水鎮○○街38號,此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7 日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7 日書記官 馬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