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9年度重小字第20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1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重小字第2078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冠金鋼鐵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碧蓮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力巨特殊金屬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