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追繳押標金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0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34號原 告 博而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鄧先毅 訴訟代理人 黃蓓蓓律師 上列原告因追繳押標金事件,不服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訴字第102007號審議判斷,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係因不服行政機關即被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總醫院所為追繳押標金新臺幣參拾伍萬柒仟伍佰元處分而涉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5 日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林家賢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翁仕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