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追繳押標金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34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博而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鄧先毅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總醫院間追繳押標金事件,對於民國102年11月29日本院102年度簡字第34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 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林家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書記官 翁仕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