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字第2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1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4年度交字第217號原 告 王儷蓉 訴訟代理人 王志宏 被 告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代 表 人 葉梓銓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如附表所示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 ㈠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獲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惟在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168至172條規定至明。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原代表人詹政良於民國105年7月4日退休,由葉梓銓繼任 有臺北市政府105年6月27日府人任字第10500758500號函附 卷可稽,其並已依照行政訴訟法第181規定聲明承受訴訟, 核先敘明。 ㈡本件係因原告王儷蓉不服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民國 104年10月23日如附表所示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共108件而提起行政訴訟,經核屬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之交通裁決事件,爰依同法第237條之7規定, 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 二、事實概要: ㈠原告所有AGZ-0059號自用小客貨車(以下稱為系爭汽車),分別在國道1號中壢服務區等ETC車道,因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被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一公路警察大隊(以下稱為舉發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稱為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規定,逕行舉 發第ZAR129478號等計108件交通違規在案。 ㈡原告於104年8月11日向被告申訴,被告於104年8月17日以北市裁申字第10438999010號函請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 局北區工程處(以下簡稱為北區工程處)協助查明,北區工程處於104年9月15日北業字第1040016277號函查復違規屬實,被告爰於104年9月23日以北市裁申字第10438999000號函 回復原告違規屬實依法裁處。 ㈢原告不服,於同年10月23日向被告申請開立北市裁罰字第22-ZAP239440號等共108件裁決書(以下統稱為原處分),該 裁決書並於當日由原告簽章收領完成送達。 ㈣原告於104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主張:本人因長期在外工作,因為開女兒車子常跑國道,一時疏忽以為家人有繳ETC費用,沒繳的也都繳清、費用 繳完,紅單希望法院能幫忙撤銷,因為車子也買了等語,並聲明:系爭108件裁決書均撤銷。 四、被告則以: ㈠卷查ZAR129478等共計108件交通違規,係原告所有系爭汽車於103年12月16日至104年4月15日行駛國道高速公路之欠費 ,經催繳未能於期限內補繳,舉發機關依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規定,舉發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定繳費者 ,處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新臺幣(下同)300元罰鍰。 ㈡原告AGZ-0059號車為遠通客戶,行駛國道高速公路因帳戶餘額不足未能當場扣款成功,遠通電子收費公司於當月發生欠費,補繳通知單約於次月上、下旬產出並掛號寄送。依法令交通違規單據寄送地點為車(戶)籍地址,經查: ⒈104年1月1~15日通行費之補繳通知單投遞地址為臺北市 ○○區○○街00巷00○00號,補繳通知單掛號號碼:00000000000000,於104年3月6日投遞成功(處理局:臺北郵 局),掛號信件由原告父親簽收。依行政程序法有關文書送達效力之相關規定(第69條、第73條),不論同居人、受雇人或接受郵件人員(例如大樓管理員)是否將文書交付本人,均自交付與同居人、受雇人或接受郵件人員時發生送達效力。 ⒉另查103年10月3日至12月31日、104年1月16日至4月15日 通行費之補繳通知單分別於103年12月5日、12月22日、 104年1月8日、1月22日、2月5日、2月26日、3月20日、4 月8日、4月21日、5月8日、5月21日、6月8日寄送至車主 地址(臺北市○○區○○街00巷00○00號,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領受文書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受送達處所接收郵件人員,已將該送達通行費補繳通知書寄存臺北大同郵局、大同47支局,因原告並未向郵務機關申請郵件轉址,而郵務機關依該址送達結果,亦未覆稱類如「查無此人」或「查無此地址」,爰因未獲會晤受領人收件,郵務機關乃依照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寄存送達,且無論應受送達人實際上於何時受領文書,均以寄存之日期視為收受送達之日期,而發生送達效力。 ㈢按行政程序法有關文書送達效力之規定,文書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未獲受領人時,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以為送達,且如確已完成文書寄存於上開機關,並製作送達通知單2份,1份黏貼於送達處所之門首,另1份交由鄰居 轉交或置於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時,無論應受送達人實際上於何時受領文書,均以寄存之日期視為收受送達之日期,而發生送達效力。本案ETC通行費之欠費通知,已依 行政程序法第74條完成寄存送達,原告未能於期限內補繳通行費(舉發單開單日:104年2月2日、2月16日、3月2日、3 月12日、4月2日、4月13日、5月5日、5月20日、6月4日、6 月18日、7月3日、7月17日、8月4日,原告於104年8月10日 補繳),舉發機關依法製單舉發並無違誤。爰被告依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規定,裁處罰鍰共計32,400元,並無違法之 情事等語,資為抗辯。 ㈣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五、本件原告駕駛系爭汽車,因涉有行駛於應繳費之國道高速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之違規事實與行為,經舉發機關與被告分別依據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規定舉發、裁罰等情, 有違規查詢報表、北區工程處104年9月15日北業字第1040016277號函、撤銷罰單明細表、駁回罰單明細表、催繳通知單送達證書、原處分及送達證書等在卷為憑。原告以伊係因一時疏忽未繳費,事後業已繳清等情,請求撤銷原處分;被告則認為違規屬實依法舉發裁罰,並以上開情詞置辯。是本件所應予審究者,係為舉發機關、被告以原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而依據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予 以舉發裁罰,認事用法有無錯誤? 六、本院之判斷: ㈠按公路法第24條規定:「(第1項)公路主管機關興建之公 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通行之汽車徵收通行費:一、貸款支應。二、以特種基金支應。…四、屬於同一交通系統,與既成收費之公路並行。(第2項)前項徵收通行費之作 業程序、收費設施設置、收費方式、收費車種、費率、作業管理、停徵、減徵或免徵規定、欠費追繳、收取追繳作業費用及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次按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第1 項)採計次收費之公路,依汽車行經收費站或收費區時,按次徵收之。(第2項)採計程收費之公路,依汽車每日通行 之累計里程,按日結算徵收之。並得依汽車每日通行累計里程實施差別費率。(第3項)徵收機關得依前條收費方式之 作業成本差異,收取不同之通行費。」同辦法第14條規定:「(第1項)汽車通行應徵收通行費之公路,未依第10條規 定繳費者,徵收機關或營運單位應書面通知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限期補繳,並收取必要之追繳作業費用。(第2項)前 項應補繳通行費者,徵收機關或營運單位應記明車輛牌照、車型、通行時間、行駛方向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汽車所有人為被通知人書面通知補繳。但於補繳期限內,汽車所有人檢附相關證據或證明文件告知實際駕駛人時,應即另通知該駕駛人限期補繳。(第3項)第1項追繳作業費用,包含車籍資料查詢費、照片費、帳單列印費、郵資費、人工作業費及繳款手續費等,由各徵收機關訂之。」同辦法第15條規定:「(第1項)前條規定所稱之書面通知,應以雙掛號郵件為 之;徵收機關或營運單位於雙掛號郵件通知前,先以平信通知限期補繳時,得不收取追繳作業費用。(第2項)徵收機 關或營運單位得依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於一定期間內應行補繳之通行費,合併於同一書面通知補繳,並收取1筆作業費 用。」可知公路主管機關興建之公路,如有公路法第24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情形,得向通行之汽車徵收通行費。再按處 罰條例第27條第1項規定:「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或橋 樑,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未繳費者,應補繳通行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補繳,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300元罰鍰。 」基此,駕駛人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限期補繳,並於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逾期未繳時,裁處300元罰鍰。另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 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規定:「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及行政程序法第73條第1項規定:「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 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第74條規定:「(第1項)送 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第2項)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 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第3項)寄存機關自收受寄存 文書之日起,應保存3個月。」 ㈡經查,原告駕駛系爭車輛,自103年12月16日起至及104年 4月15日期間,行經如附表所示之違規地點路段,因帳戶餘 額不足,致未能完成自動扣款,經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下稱高公局)委託遠通電收公司以掛號信通知原告限期繳費,且查如附表所示共108件之補繳通知單均屬合法送 達,惟原告逾期未繳費,則伊有違反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之違規等情,已屬明確。 ㈢原告雖以長期在外工作,一時疏忽,且誤認家人有繳以致逾期未繳費;又事後已經繳清欠款等情,請求撤銷原處分。然原告既受補繳之合法通知,且無合法正當理由得以豁免或遲延繳費,尚難以一時疏忽或誤認家人已經代繳而解免前揭違規責任;又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而繳交通行費,乃屬規費之性質,與經催繳而未繳時遭裁處之罰鍰有間,亦不能因欠費已經繳清而抵免罰鍰。是舉發機關與被告依原告前揭違規事實,據以舉發、裁罰,並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之必要,併予敘明。 八、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 元,應由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 項所示。 據上論斷,原告之訴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7 、第237 條之8 第1 項、第237 條之9 第1 項、第236 條、第98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坤芳 附表: ┌──┬───────┬───────┬───────┬───────┬──────┬───────────┬─────┐ │ 編 │ 裁決書字號 │ 應到案日期 │ 裁決日期 │ 違規時間 │ 違規地點 │ 違反法條 │ 裁決內容 │ │ 號 │ │ (民國) │ (民國) │ (民國) │ │ 違規事實 │(新臺幣)│ ├──┼───────┼───────┼───────┼───────┼──────┼───────────┼─────┤ │1 │北市裁罰字第22│104 年5 月28日│104 年10月23日│103 年12月16日│國道一號高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罰鍰300 元│ │ │-ZAP239440 │前 │ │12時 │公路高公局至│27條第1 項 │ │ │ │ │ │ │ │五股33.9公里│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 │ │ │ │ │ │ │等 │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 │ ├──┼───────┼───────┼───────┼───────┼──────┼───────────┼─────┤ │2 │北市裁罰字第22│104 年5 月28日│104 年10月23日│103 年12月18日│國道一號高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罰鍰300 元│ │ │-ZAQ415354 │前 │ │12時 │公路桃園至林│27條第1 項 │ │ │ │ │ │ │ │口(文化北路│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 │ │ │ │ │ │ │)46.7公里等│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 │ ├──┼───────┼───────┼───────┼───────┼──────┼───────────┼─────┤ │3 │北市裁罰字第22│104 年5 月28日│104 年10月23日│103 年12月19日│國道一號高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罰鍰300 元│ │ │-ZAQ415585 │前 │ │12時 │公路桃園至林│27條第1 項 │ │ │ │ │ │ │ │口(文化北路│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 │ │ │ │ │ │ │)46.7公里等│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 │ ├──┼───────┼───────┼───────┼───────┼──────┼───────────┼─────┤ │4 │北市裁罰字第22│104 年5 月28日│104 年10月23日│103 年12月20日│國道一號高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罰鍰300 元│ │ │-ZAQ415789 │前 │ │12時 │公路桃園至林│27條第1 項 │ │ │ │ │ │ │ │口(文化北路│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 │ │ │ │ │ │ │)46.7公里等│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 │ ├──┼───────┼───────┼───────┼───────┼──────┼───────────┼─────┤ │5 │北市裁罰字第22│104 年5 月28日│104 年10月23日│103 年12月21日│國道一號高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罰鍰300 元│ │ │-ZAP243161 │前 │ │12時 │公路高公局至│27條第1 項 │ │ │ │ │ │ │ │五股33.9公里│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 │ │ │ │ │ │ │等 │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 │ ├──┼───────┼───────┼───────┼───────┼──────┼───────────┼─────┤ │6 │北市裁罰字第22│104 年5 月28日│104 年10月23日│103 年12月23日│國道一號高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罰鍰300 元│ │ │-ZAP244931 │前 │ │12時 │公路高公局至│27條第1 項 │ │ │ │ │ │ │ │五股33.9公里│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 │ │ │ │ │ │ │等 │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 │ ├──┼───────┼───────┼───────┼───────┼──────┼───────────┼─────┤ │7 │北市裁罰字第22│104 年5 月28日│104 年10月23日│103 年12月24日│國道一號高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罰鍰300 元│ │ │-ZAR079587 │前 │ │12時 │公路中壢服務│27條第1 項 │ │ │ │ │ │ │ │區至內壢55.7│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 │ │ │ │ │ │ │公里等 │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 │ ├──┼───────┼───────┼───────┼───────┼──────┼───────────┼─────┤ │8 │北市裁罰字第22│104 年5 月28日│104 年10月23日│103 年12月25日│國道一號高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罰鍰300 元│ │ │-ZAP246154 │前 │ │12時 │公路高公局至│27條第1 項 │ │ │ │ │ │ │ │五股33.9公里│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 │ │ │ │ │ │ │等 │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 │ ├──┼───────┼───────┼───────┼───────┼──────┼───────────┼─────┤ │9 │北市裁罰字第22│104 年5 月28日│104 年10月23日│103 年12月26日│國道一號高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罰鍰300 元│ │ │-ZAQ417624 │前 │ │12時 │公路桃園至林│27條第1 項 │ │ │ │ │ │ │ │口(文化北路│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 │ │ │ │ │ │ │)46.7公里等│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 │ ├──┼───────┼───────┼───────┼───────┼──────┼───────────┼─────┤ │10 │北市裁罰字第22│104 年5 月28日│104 年10月23日│103 年12月27日│國道一號高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罰鍰300 元│ │ │-ZAP247534 │前 │ │12時 │公路高公局至│27條第1 項 │ │ │ │ │ │ │ │五股33.9公里│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 │ │ │ │ │ │ │等 │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 │ ├──┼───────┼───────┼───────┼───────┼──────┼───────────┼─────┤ │11 │北市裁罰字第22│104 年5 月28日│104 年10月23日│103 年12月28日│國道一號高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罰鍰300 元│ │ │-ZAR080775 │前 │ │12時 │公路中壢服務│27條第1 項 │ │ │ │ │ │ │ │區至內壢55.7│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 │ │ │ │ │ │ │公里等 │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 │ ├──┼───────┼───────┼───────┼───────┼──────┼───────────┼─────┤ │12 │北市裁罰字第22│104 年5 月28日│104 年10月23日│103 年12月29日│國道一號高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罰鍰300 元│ │ │-ZAP249083 │前 │ │12時 │公路高公局至│27條第1 項 │ │ │ │ │ │ │ │五股33.9公里│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 │ │ │ │ │ │ │等 │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 │ ├──┼───────┼───────┼───────┼───────┼──────┼───────────┼─────┤ │13 │北市裁罰字第22│104 年5 月28日│104 年10月23日│103 年12月30日│國道一號高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罰鍰300 元│ │ │-ZAR081505 │前 │ │12時 │公路中壢服務│27條第1 項 │ │ │ │ │ │ │ │區至內壢55.7│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 │ │ │ │ │ │ │公里等 │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 │ ├──┼───────┼───────┼───────┼───────┼──────┼───────────┼─────┤ │14 │北市裁罰字第22│104 年5 月28日│104 年10月23日│103 年12月31日│國道一號高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罰鍰300 元│ │ │-ZAP250891 │前 │ │12時 │公路高公局至│27條第1 項 │ │ │ │ │ │ │ │五股33.9公里│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 │ │ │ │ │ │ │等 │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 │ ├──┼───────┼───────┼───────┼───────┼──────┼───────────┼─────┤ │15 │北市裁罰字第22│104 年6 月19日│104 年10月23日│104 年1 月1 日│國道一號高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罰鍰300 元│ │ │-ZAQ420020 │前 │ │12時 │公路高公局至│27條第1 項 │ │ │ │ │ │ │ │林口(文化一│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 │ │ │ │ │ │ │路)37.6公里│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 │ │ │ │ │ │ │等 │ │ │ ├──┼───────┼───────┼───────┼───────┼──────┼───────────┼─────┤ │16 │北市裁罰字第22│104 年6 月19日│104 年10月23日│104 年1 月3 日│國道一號高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罰鍰300 元│ │ │-ZAP255105 │前 │ │12時 │公路高公局至│27條第1 項 │ │ │ │ │ │ │ │五股33.9公里│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 │ │ │ │ │ │ │等 │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 │ ├──┼───────┼───────┼───────┼───────┼──────┼───────────┼─────┤ │17 │北市裁罰字第22│104 年6 月19日│104 年10月23日│104 年1 月4 日│國道一號高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罰鍰300 元│ │ │-ZAP256099 │前 │ │12時 │公路高公局至│27條第1 項 │ │ │ │ │ │ │ │五股33.9公里│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 │ │ │ │ │ │ │等 │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 │ ├──┼───────┼───────┼───────┼───────┼──────┼───────────┼─────┤ │18 │北市裁罰字第22│104 年6 月19日│104 年10月23日│104 年1 月5 日│國道一號高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罰鍰300 元│ │ │-ZAP257164 │前 │ │12 時 │公路高公局至│27條第1 項 │ │ │ │ │ │ │ │五股33.9公里│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 │ │ │ │ │ │ │等 │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 │ ├──┼───────┼───────┼───────┼───────┼──────┼───────────┼─────┤ │19 │北市裁罰字第22│104 年6 月19日│104 年10月23日│104 年1 月6 日│國道一號高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罰鍰300 元│ │ │-ZAP257918 │前 │ │12時 │公路高公局至│27條第1 項 │ │ │ │ │ │ │ │五股33.9公里│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 │ │ │ │ │ │ │等 │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 │ ├──┼───────┼───────┼───────┼───────┼──────┼───────────┼─────┤ │20 │北市裁罰字第22│104 年6 月19日│104 年10月23日│104 年1 月7 日│國道三號高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罰鍰300 元│ │ │-ZFP298133 │前 │ │12時 │公路三鶯至土│27條第1 項 │ │ │ │ │ │ │ │城(連接台65│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 │ │ │ │ │ │ │)44.7公里等│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 │ ├──┼───────┼───────┼───────┼───────┼──────┼───────────┼─────┤ │21 │北市裁罰字第22│104 年6 月19日│104 年10月23日│104 年1 月8 日│國道一號高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罰鍰300 元│ │ │-ZAR085790 │前 │ │12時 │公路中壢服務│27條第1 項 │ │ │ │ │ │ │ │區至內壢55.7│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 │ │ │ │ │ │ │公里等 │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 │ ├──┼───────┼───────┼───────┼───────┼──────┼───────────┼─────┤ │22 │北市裁罰字第22│104 年6 月19日│104 年10月23日│104 年1 月9 日│國道一號高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罰鍰300 元│ │ │-ZAP259929 │前 │ │12時 │公路高公局至│27條第1 項 │ │ │ │ │ │ │ │五股33.9公里│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 │ │ │ │ │ │ │等 │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 │ ├──┼───────┼───────┼───────┼───────┼──────┼───────────┼─────┤ │23 │北市裁罰字第22│104 年6 月19日│104 年10月23日│104 年1 月10日│國道一號高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罰鍰300 元│ │ │-ZAP260849 │前 │ │12時 │公路高公局至│27條第1 項 │ │ │ │ │ │ │ │五股33.9公里│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 │ │ │ │ │ │ │等 │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 │ ├──┼───────┼───────┼───────┼───────┼──────┼───────────┼─────┤ │24 │北市裁罰字第22│104 年6 月19日│104 年10月23日│104 年1 月11日│國道一號高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罰鍰300 元│ │ │-ZAP261555 │前 │ │12時 │公路高公局至│27條第1 項 │ │ │ │ │ │ │ │五股33.9公里│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 │ │ │ │ │ │ │等 │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 │ ├──┼───────┼───────┼───────┼───────┼──────┼───────────┼─────┤ │25 │北市裁罰字第22│104 年6 月19日│104 年10月23日│104 年1 月12日│國道一號高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罰鍰300 元│ │ │-ZAR087159 │前 │ │12時 │公路中壢服務│27條第1 項 │ │ │ │ │ │ │ │區至內壢55.7│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 │ │ │ │ │ │ │公里等 │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 │ ├──┼───────┼───────┼───────┼───────┼──────┼───────────┼─────┤ │26 │北市裁罰字第22│104 年6 月19日│104 年10月23日│104 年1 月13日│國道一號高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罰鍰300 元│ │ │-ZAP262905 │前 │ │12時 │公路高公局至│27條第1 項 │ │ │ │ │ │ │ │五股33.9公里│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 │ │ │ │ │ │ │等 │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 │ ├──┼───────┼───────┼───────┼───────┼──────┼───────────┼─────┤ │27 │北市裁罰字第22│104 年6 月19日│104 年10月23日│104 年1 月14日│國道一號高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罰鍰300 元│ │ │-ZAP263767 │前 │ │12時 │公路高公局至│27條第1 項 │ │ │ │ │ │ │ │五股33.9公里│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 │ │ │ │ │ │ │等 │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 │ ├──┼───────┼───────┼───────┼───────┼──────┼───────────┼─────┤ │28 │北市裁罰字第22│104 年6 月19日│104 年10月23日│104 年1 月15日│國道一號高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罰鍰300 元│ │ │-ZAP264556 │前 │ │12時 │公路高公局至│27條第1 項 │ │ │ │ │ │ │ │五股33.9公里│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 │ │ │ │ │ │ │等 │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 │ ├──┼───────┼───────┼───────┼───────┼──────┼───────────┼─────┤ │29 │北市裁罰字第22│104 年7 月4 日│104 年10月23日│104 年1 月16日│國道一號高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罰鍰300 元│ │ │-ZAR089437 │前 │ │12時 │公路中壢服務│27條第1 項 │ │ │ │ │ │ │ │區至內壢55.7│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 │ │ │ │ │ │ │公里等 │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 │ ├──┼───────┼───────┼───────┼───────┼──────┼───────────┼─────┤ │30 │北市裁罰字第22│104 年7 月4 日│104 年10月23日│104 年1 月17日│國道一號高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罰鍰300 元│ │ │-ZAP267711 │前 │ │12時 │公路高公局至│27條第1 項 │ │ │ │ │ │ │ │五股33.9公里│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 │ │ │ │ │ │ │等 │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 │ ├──┼───────┼───────┼───────┼───────┼──────┼───────────┼─────┤ │31 │北市裁罰字第22│104 年7 月4 日│104 年10月23日│104 年1 月18日│國道一號高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罰鍰300 元│ │ │-ZAP268388 │前 │ │12時 │公路高公局至│27條第1 項 │ │ │ │ │ │ │ │五股33.9公里│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 │ │ │ │ │ │ │等 │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 │ ├──┼───────┼───────┼───────┼───────┼──────┼───────────┼─────┤ │32 │北市裁罰字第22│104 年7 月4 日│104 年10月23日│104 年1 月21日│國道一號高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罰鍰300 元│ │ │-ZAR091113 │前 │ │12時 │公路中壢服務│27條第1 項 │ │ │ │ │ │ │ │區至內壢55.7│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 │ │ │ │ │ │ │公里等 │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 │ ├──┼───────┼───────┼───────┼───────┼──────┼───────────┼─────┤ │33 │北市裁罰字第22│104 年7 月4 日│104 年10月23日│104 年1 月22日│國道一號高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罰鍰300 元│ │ │-ZAP271283 │前 │ │12時 │公路高公局至│27條第1 項 │ │ │ │ │ │ │ │五股33.9公里│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 │ │ │ │ │ │ │等 │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 │ ├──┼───────┼───────┼───────┼───────┼──────┼───────────┼─────┤ │34 │北市裁罰字第22│104 年7 月4 日│104 年10月23日│104 年1 月24日│國道一號高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罰鍰300 元│ │ │-ZAR096346 │前 │ │12時 │公路內壢至中│27條第1 項 │ │ │ │ │ │ │ │壢57.8公里等│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 │ │ │ │ │ │ │ │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 │ ├──┼───────┼───────┼───────┼───────┼──────┼───────────┼─────┤ │35 │北市裁罰字第22│104 年7 月4 日│104 年10月23日│104 年1 月25日│國道一號高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罰鍰300 元│ │ │-ZAP273642 │前 │ │12時 │公路高公局至│27條第1 項 │ │ │ │ │ │ │ │五股33.9公里│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 │ │ │ │ │ │ │等 │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 │ ├──┼───────┼───────┼───────┼───────┼──────┼───────────┼─────┤ │36 │北市裁罰字第22│104 年7 月4 日│104 年10月23日│104 年1 月26日│國道一號高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罰鍰300 元│ │ │-ZAP277426 │前 │ │12時 │公路五股至三│27條第1 項 │ │ │ │ │ │ │ │重29.3公里等│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 │ │ │ │ │ │ │ │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 │ ├──┼───────┼───────┼───────┼───────┼──────┼───────────┼─────┤ │37 │北市裁罰字第22│104 年7 月4 日│104 年10月23日│104 年1 月27日│國道一號高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罰鍰300 元│ │ │-ZAP275331 │前 │ │12時 │公路高公局至│27條第1 項 │ │ │ │ │ │ │ │五股33.9公里│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 │ │ │ │ │ │ │等 │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 │ ├──┼───────┼───────┼───────┼───────┼──────┼───────────┼─────┤ │38 │北市裁罰字第22│104 年7 月4 日│104 年10月23日│104 年1 月28日│國道一號高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罰鍰300 元│ │ │-ZAQ428709 │前 │ │12時 │公路林口(文│27條第1 項 │ │ │ │ │ │ │ │化一路)至高│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 │ │ │ │ │ │ │公局37.6公里│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 │ │ │ │ │ │ │等 │ │ │ ├──┼───────┼───────┼───────┼───────┼──────┼───────────┼─────┤ │39 │北市裁罰字第22│104 年7 月4 日│104 年10月23日│104 年1 月29日│國道一號高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罰鍰300 元│ │ │-ZAP276699 │前 │ │12時 │公路高公局至│27條第1 項 │ │ │ │ │ │ │ │五股33.9公里│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 │ │ │ │ │ │ │等 │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 │ ├──┼───────┼───────┼───────┼───────┼──────┼───────────┼─────┤ │40 │北市裁罰字第22│104 年7 月4 日│104 年10月23日│104 年1 月30日│國道一號高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罰鍰300 元│ │ │-ZAR094360 │前 │ │12時 │公路中壢服務│27條第1 項 │ │ │ │ │ │ │ │區至內壢55.7│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 │ │ │ │ │ │ │公里等 │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 │ ├──┼───────┼───────┼───────┼───────┼──────┼───────────┼─────┤ │41 │北市裁罰字第22│104 年7 月4 日│104 年10月23日│104 年1 月31日│國道一號高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罰鍰300 元│ │ │-ZAP278679 │前 │ │12時 │公路高公局至│27條第1 項 │ │ │ │ │ │ │ │五股33.9公里│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 │ │ │ │ │ │ │等 │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 │ ├──┼───────┼───────┼───────┼───────┼──────┼───────────┼─────┤ │42 │北市裁罰字第22│104 年7 月19日│104 年10月23日│104 年2 月1 日│國道一號高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罰鍰300 元│ │ │-ZAR097969 │前 │ │17時 │公路中壢服務│27條第1 項 │ │ │ │ │ │ │ │區至內壢55.7│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 │ │ │ │ │ │ │公里等 │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 │ ├──┼───────┼───────┼───────┼───────┼──────┼───────────┼─────┤ │43 │北市裁罰字第22│104 年7 月19日│104 年10月23日│104 年2 月3 日│國道一號高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罰鍰300 元│ │ │-ZAP287172 │前 │ │17時 │公路高公局至│27條第1 項 │ │ │ │ │ │ │ │五股33.9公里│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 │ │ │ │ │ │ │等 │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 │ ├──┼───────┼───────┼───────┼───────┼──────┼───────────┼─────┤ │44 │北市裁罰字第22│104 年7 月19日│104 年10月23日│104 年2 月4 日│國道一號高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罰鍰300 元│ │ │-ZAP288032 │前 │ │17時 │公路高公局至│27條第1 項 │ │ │ │ │ │ │ │五股33.9公里│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 │ │ │ │ │ │ │等 │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 │ ├──┼───────┼───────┼───────┼───────┼──────┼───────────┼─────┤ │45 │北市裁罰字第22│104 年7 月19日│104 年10月23日│104 年2 月5 日│國道一號高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罰鍰300 元│ │ │-ZAR099423 │前 │ │17時 │公路中壢服務│27條第1 項 │ │ │ │ │ │ │ │區至內壢55.7│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 │ │ │ │ │ │ │公里等 │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 │ ├──┼───────┼───────┼───────┼───────┼──────┼───────────┼─────┤ │46 │北市裁罰字第22│104 年7 月19日│104 年10月23日│104 年2 月6 日│國道一號高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罰鍰300 元│ │ │-ZAP289164 │前 │ │17時 │公路高公局至│27條第1 項 │ │ │ │ │ │ │ │五股33.9公里│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 │ │ │ │ │ │ │等 │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 │ ├──┼───────┼───────┼───────┼───────┼──────┼───────────┼─────┤ │47 │北市裁罰字第22│104 年7 月19日│104 年10月23日│104 年2 月7 日│國道一號高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罰鍰300 元│ │ │-ZAP290057 │前 │ │17時 │公路臺北(重│27條第1 項 │ │ │ │ │ │ │ │慶北、士林)│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 │ │ │ │ │ │ │至三重26.4公│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 │ │ │ │ │ │ │里等 │ │ │ ├──┼───────┼───────┼───────┼───────┼──────┼───────────┼─────┤ │48 │北市裁罰字第22│104 年7 月19日│104 年10月23日│104 年2 月8 日│國道一號高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罰鍰300 元│ │ │-ZAP290857 │前 │ │17時 │公路高公局至│27條第1 項 │ │ │ │ │ │ │ │五股33.9公里│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 │ │ │ │ │ │ │等 │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 │ ├──┼───────┼───────┼───────┼───────┼──────┼───────────┼─────┤ │49 │北市裁罰字第22│104 年7 月19日│104 年10月23日│104 年2 月9 日│國道一號高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罰鍰300 元│ │ │-ZAP291636 │前 │ │17時 │公路高公局至│27條第1 項 │ │ │ │ │ │ │ │五股33.9公里│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 │ │ │ │ │ │ │等 │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 │ ├──┼───────┼───────┼───────┼───────┼──────┼───────────┼─────┤ │50 │北市裁罰字第22│104 年7 月19日│104 年10月23日│104 年2 月10日│國道一號高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罰鍰300 元│ │ │-ZAP292660 │前 │ │17時 │公路高公局至│27條第1 項 │ │ │ │ │ │ │ │五股33.9公里│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 │ │ │ │ │ │ │等 │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 │ ├──┼───────┼───────┼───────┼───────┼──────┼───────────┼─────┤ │51 │北市裁罰字第22│104 年7 月19日│104 年10月23日│104 年2 月11日│國道一號高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罰鍰300 元│ │ │-ZAR101712 │前 │ │17時 │公路中壢服務│27條第1 項 │ │ │ │ │ │ │ │區至內壢55.7│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 │ │ │ │ │ │ │公里等 │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 │ ├──┼───────┼───────┼───────┼───────┼──────┼───────────┼─────┤ │52 │北市裁罰字第22│104 年7 月19日│104 年10月23日│104 年2 月12日│國道一號高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罰鍰300 元│ │ │-ZAP294104 │前 │ │17時 │公路高公局至│27條第1 項 │ │ │ │ │ │ │ │五股33.9公里│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 │ │ │ │ │ │ │等 │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 │ ├──┼───────┼───────┼───────┼───────┼──────┼───────────┼─────┤ │53 │北市裁罰字第22│104 年7 月19日│104 年10月23日│104 年2 月13日│國道一號高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罰鍰300 元│ │ │-ZAR102535 │前 │ │17時 │公路中壢服務│27條第1 項 │ │ │ │ │ │ │ │區至內壢55.7│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 │ │ │ │ │ │ │公里等 │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 │ ├──┼───────┼───────┼───────┼───────┼──────┼───────────┼─────┤ │54 │北市裁罰字第22│104 年7 月19日│104 年10月23日│104 年2 月14日│國道一號高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罰鍰300 元│ │ │-ZAP295537 │前 │ │17時 │公路高公局至│27條第1 項 │ │ │ │ │ │ │ │五股33.9公里│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 │ │ │ │ │ │ │等 │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 │ ├──┼───────┼───────┼───────┼───────┼──────┼───────────┼─────┤ │55 │北市裁罰字第22│104 年7 月19日│104 年10月23日│104 年2 月15日│國道一號高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罰鍰300 元│ │ │-ZAR103307 │前 │ │17時 │公路中壢服務│27條第1 項 │ │ │ │ │ │ │ │區至內壢55.7│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 │ │ │ │ │ │ │公里等 │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 │ ├──┼───────┼───────┼───────┼───────┼──────┼───────────┼─────┤ │56 │北市裁罰字第22│104 年8 月2 日│104 年10月23日│104 年2 月16日│國道一號高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罰鍰300 元│ │ │-ZAP299068 │前 │ │19時 │公路高公局至│27條第1 項 │ │ │ │ │ │ │ │五股33.9公里│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 │ │ │ │ │ │ │等 │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 │ ├──┼───────┼───────┼───────┼───────┼──────┼───────────┼─────┤ │57 │北市裁罰字第22│104 年8 月2 日│104 年10月23日│104 年2 月17日│國道一號高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罰鍰300 元│ │ │-ZAP299847 │前 │ │19時 │公路高公局至│27條第1 項 │ │ │ │ │ │ │ │五股33.9公里│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 │ │ │ │ │ │ │等 │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 │ ├──┼───────┼───────┼───────┼───────┼──────┼───────────┼─────┤ │58 │北市裁罰字第22│104 年8 月2 日│104 年10月23日│104 年2 月19日│國道一號高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罰鍰300 元│ │ │-ZAP301555 │前 │ │19時 │公路高公局至│27條第1 項 │ │ │ │ │ │ │ │五股33.9公里│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 │ │ │ │ │ │ │等 │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 │ ├──┼───────┼───────┼───────┼───────┼──────┼───────────┼─────┤ │59 │北市裁罰字第22│104 年8 月2 日│104 年10月23日│104 年2 月22日│國道一號高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罰鍰300 元│ │ │-ZAR106493 │前 │ │19時 │公路中壢服務│27條第1 項 │ │ │ │ │ │ │ │區至內壢55.7│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 │ │ │ │ │ │ │公里等 │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 │ ├──┼───────┼───────┼───────┼───────┼──────┼───────────┼─────┤ │60 │北市裁罰字第22│104 年8 月2 日│104 年10月23日│104 年2 月23日│國道一號高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罰鍰300 元│ │ │-ZAR106860 │前 │ │19時 │公路中壢服務│27條第1 項 │ │ │ │ │ │ │ │區至內壢55.7│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 │ │ │ │ │ │ │公里等 │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 │ ├──┼───────┼───────┼───────┼───────┼──────┼───────────┼─────┤ │61 │北市裁罰字第22│104 年8 月2 日│104 年10月23日│104 年2 月24日│國道一號高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罰鍰300 元│ │ │-ZAP306227 │前 │ │19時 │公路高公局至│27條第1 項 │ │ │ │ │ │ │ │五股33.9公里│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 │ │ │ │ │ │ │等 │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 │ ├──┼───────┼───────┼───────┼───────┼──────┼───────────┼─────┤ │62 │北市裁罰字第22│104 年8 月2 日│104 年10月23日│104 年2 月25日│國道一號高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罰鍰300 元│ │ │-ZAR107713 │前 │ │19時 │公路中壢服務│27條第1 項 │ │ │ │ │ │ │ │區至內壢55.7│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 │ │ │ │ │ │ │公里等 │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 │ ├──┼───────┼───────┼───────┼───────┼──────┼───────────┼─────┤ │63 │北市裁罰字第22│104 年8 月2 日│104 年10月23日│104 年2 月26日│國道一號高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罰鍰300 元│ │ │-ZAP307689 │前 │ │19時 │公路高公局至│27條第1 項 │ │ │ │ │ │ │ │五股33.9公里│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 │ │ │ │ │ │ │等 │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 │ ├──┼───────┼───────┼───────┼───────┼──────┼───────────┼─────┤ │64 │北市裁罰字第22│104 年8 月2 日│104 年10月23日│104 年2 月27日│國道一號高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罰鍰300 元│ │ │-ZAP308439 │前 │ │19時 │公路高公局至│27條第1 項 │ │ │ │ │ │ │ │五股33.9公里│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 │ │ │ │ │ │ │等 │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 │ ├──┼───────┼───────┼───────┼───────┼──────┼───────────┼─────┤ │65 │北市裁罰字第22│104 年8 月2 日│104 年10月23日│104 年2 月28日│國道一號高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罰鍰300 元│ │ │-ZAR108886 │前 │ │19時 │公路中壢服務│27條第1 項 │ │ │ │ │ │ │ │區至內壢55.7│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 │ │ │ │ │ │ │公里等 │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 │ ├──┼───────┼───────┼───────┼───────┼──────┼───────────┼─────┤ │66 │北市裁罰字第22│104 年8 月17日│104 年10月23日│104 年3 月1 日│國道一號高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罰鍰300 元│ │ │-ZAP312424 │前 │ │19時 │公路高公局至│27條第1 項 │ │ │ │ │ │ │ │五股33.9公里│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 │ │ │ │ │ │ │等 │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 │ ├──┼───────┼───────┼───────┼───────┼──────┼───────────┼─────┤ │67 │北市裁罰字第22│104 年8 月17日│104 年10月23日│104 年3 月2 日│國道一號高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罰鍰300 元│ │ │-ZAR110553 │前 │ │19時 │公路中壢服務│27條第1 項 │ │ │ │ │ │ │ │區至內壢55.7│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 │ │ │ │ │ │ │公里等 │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 │ ├──┼───────┼───────┼───────┼───────┼──────┼───────────┼─────┤ │68 │北市裁罰字第22│104 年8 月17日│104 年10月23日│104 年3 月3 日│國道一號高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罰鍰300 元│ │ │-ZAP314566 │前 │ │19時 │公路高公局至│27條第1 項 │ │ │ │ │ │ │ │五股33.9公里│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 │ │ │ │ │ │ │等 │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 │ ├──┼───────┼───────┼───────┼───────┼──────┼───────────┼─────┤ │69 │北市裁罰字第22│104 年8 月17日│104 年10月23日│104 年3 月4 日│國道一號高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罰鍰300 元│ │ │-ZAR111294 │前 │ │19時 │公路中壢服務│27條第1 項 │ │ │ │ │ │ │ │區至內壢55.7│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 │ │ │ │ │ │ │公里等 │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 │ ├──┼───────┼───────┼───────┼───────┼──────┼───────────┼─────┤ │70 │北市裁罰字第22│104 年8 月17日│104 年10月23日│104 年3 月5 日│國道一號高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罰鍰300 元│ │ │-ZAP315567 │前 │ │19時 │公路高公局至│27條第1 項 │ │ │ │ │ │ │ │五股33.9公里│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 │ │ │ │ │ │ │等 │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 │ ├──┼───────┼───────┼───────┼───────┼──────┼───────────┼─────┤ │71 │北市裁罰字第22│104 年8 月17日│104 年10月23日│104 年3 月6 日│國道一號高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罰鍰300 元│ │ │-ZAR111991 │前 │ │19時 │公路中壢服務│27條第1 項 │ │ │ │ │ │ │ │區至內壢55.7│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 │ │ │ │ │ │ │公里等 │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 │ ├──┼───────┼───────┼───────┼───────┼──────┼───────────┼─────┤ │72 │北市裁罰字第22│104 年8 月17日│104 年10月23日│104 年3 月7 日│國道一號高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罰鍰300 元│ │ │-ZAP317630 │前 │ │19時 │公路高公局至│27條第1 項 │ │ │ │ │ │ │ │五股33.9公里│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 │ │ │ │ │ │ │等 │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 │ ├──┼───────┼───────┼───────┼───────┼──────┼───────────┼─────┤ │73 │北市裁罰字第22│104 年8 月17日│104 年10月23日│104 年3 月8 日│國道一號高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罰鍰300 元│ │ │-ZAR112768 │前 │ │19時 │公路中壢服務│27條第1 項 │ │ │ │ │ │ │ │區至內壢55.7│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 │ │ │ │ │ │ │公里等 │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 │ ├──┼───────┼───────┼───────┼───────┼──────┼───────────┼─────┤ │74 │北市裁罰字第22│104 年8 月17日│104 年10月23日│104 年3 月9 日│國道一號高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罰鍰300 元│ │ │-ZAR113038 │前 │ │19時 │公路中壢服務│27條第1 項 │ │ │ │ │ │ │ │區至內壢55.7│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 │ │ │ │ │ │ │公里等 │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 │ ├──┼───────┼───────┼───────┼───────┼──────┼───────────┼─────┤ │75 │北市裁罰字第22│104 年8 月17日│104 年10月23日│104 年3 月10日│國道一號高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罰鍰300 元│ │ │-ZAR113411 │前 │ │19時 │公路中壢服務│27條第1 項 │ │ │ │ │ │ │ │區至內壢55.7│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 │ │ │ │ │ │ │公里等 │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 │ ├──┼───────┼───────┼───────┼───────┼──────┼───────────┼─────┤ │76 │北市裁罰字第22│104 年8 月17日│104 年10月23日│104 年3 月11日│國道一號高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罰鍰300 元│ │ │-ZAP319974 │前 │ │19時 │公路高公局至│27條第1 項 │ │ │ │ │ │ │ │五股33.9公里│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 │ │ │ │ │ │ │等 │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 │ ├──┼───────┼───────┼───────┼───────┼──────┼───────────┼─────┤ │77 │北市裁罰字第22│104 年8 月17日│104 年10月23日│104 年3 月13日│國道一號高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罰鍰300 元│ │ │-ZAP321480 │前 │ │19時 │公路高公局至│27條第1 項 │ │ │ │ │ │ │ │五股33.9公里│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 │ │ │ │ │ │ │等 │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 │ ├──┼───────┼───────┼───────┼───────┼──────┼───────────┼─────┤ │78 │北市裁罰字第22│104 年8 月17日│104 年10月23日│104 年3 月14日│國道一號高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罰鍰300 元│ │ │-ZAP322734 │前 │ │19時 │公路高公局至│27條第1 項 │ │ │ │ │ │ │ │五股33.9公里│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 │ │ │ │ │ │ │等 │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 │ ├──┼───────┼───────┼───────┼───────┼──────┼───────────┼─────┤ │79 │北市裁罰字第22│104 年8 月17日│104 年10月23日│104 年3 月15日│國道一號高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罰鍰300 元│ │ │-ZAR115384 │前 │ │19時 │公路中壢服務│27條第1 項 │ │ │ │ │ │ │ │區至內壢55.7│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 │ │ │ │ │ │ │公里等 │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 │ ├──┼───────┼───────┼───────┼───────┼──────┼───────────┼─────┤ │80 │北市裁罰字第22│104 年8 月31日│104 年10月23日│104 年3 月16日│國道一號高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罰鍰300 元│ │ │-ZAR115665 │前 │ │19時 │公路中壢服務│27條第1 項 │ │ │ │ │ │ │ │區至內壢55.7│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 │ │ │ │ │ │ │公里等 │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 │ ├──┼───────┼───────┼───────┼───────┼──────┼───────────┼─────┤ │81 │北市裁罰字第22│104 年8 月31日│104 年10月23日│104 年3 月17日│國道一號高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罰鍰300 元│ │ │-ZAP324671 │前 │ │19時 │公路高公局至│27條第1 項 │ │ │ │ │ │ │ │五股33.9公里│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 │ │ │ │ │ │ │等 │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 │ ├──┼───────┼───────┼───────┼───────┼──────┼───────────┼─────┤ │82 │北市裁罰字第22│104 年8 月31日│104 年10月23日│104 年3 月18日│國道一號高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罰鍰300 元│ │ │-ZAR116613 │前 │ │19時 │公路中壢服務│27條第1 項 │ │ │ │ │ │ │ │區至內壢55.7│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 │ │ │ │ │ │ │公里等 │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 │ ├──┼───────┼───────┼───────┼───────┼──────┼───────────┼─────┤ │83 │北市裁罰字第22│104 年8 月31日│104 年10月23日│104 年3 月19日│國道一號高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罰鍰300 元│ │ │-ZAP326252 │前 │ │19時 │公路高公局至│27條第1 項 │ │ │ │ │ │ │ │五股33.9公里│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 │ │ │ │ │ │ │等 │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 │ ├──┼───────┼───────┼───────┼───────┼──────┼───────────┼─────┤ │84 │北市裁罰字第22│104 年8 月31日│104 年10月23日│104 年3 月20日│國道一號高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罰鍰300 元│ │ │-ZAR117375 │前 │ │19時 │公路中壢服務│27條第1 項 │ │ │ │ │ │ │ │區至內壢55.7│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 │ │ │ │ │ │ │公里等 │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 │ ├──┼───────┼───────┼───────┼───────┼──────┼───────────┼─────┤ │85 │北市裁罰字第22│104 年8 月31日│104 年10月23日│104 年3 月21日│國道一號高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罰鍰300 元│ │ │-ZAR117628 │前 │ │19時 │公路中壢服務│27條第1 項 │ │ │ │ │ │ │ │區至內壢55.7│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 │ │ │ │ │ │ │公里等 │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 │ ├──┼───────┼───────┼───────┼───────┼──────┼───────────┼─────┤ │86 │北市裁罰字第22│104 年8 月31日│104 年10月23日│104 年3 月22日│國道一號高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罰鍰300 元│ │ │-ZAR118058 │前 │ │19時 │公路中壢服務│27條第1 項 │ │ │ │ │ │ │ │區至內壢55.7│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 │ │ │ │ │ │ │公里等 │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 │ ├──┼───────┼───────┼───────┼───────┼──────┼───────────┼─────┤ │87 │北市裁罰字第22│104 年8 月31日│104 年10月23日│104 年3 月23日│國道一號高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罰鍰300 元│ │ │-ZAP329614 │前 │ │19時 │公路高公局至│27條第1 項 │ │ │ │ │ │ │ │五股33.9公里│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 │ │ │ │ │ │ │等 │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 │ ├──┼───────┼───────┼───────┼───────┼──────┼───────────┼─────┤ │88 │北市裁罰字第22│104 年8 月31日│104 年10月23日│104 年3 月24日│國道一號高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罰鍰300 元│ │ │-ZAR118877 │前 │ │19時 │公路中壢服務│27條第1 項 │ │ │ │ │ │ │ │區至內壢55.7│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 │ │ │ │ │ │ │公里等 │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 │ ├──┼───────┼───────┼───────┼───────┼──────┼───────────┼─────┤ │89 │北市裁罰字第22│104 年8 月31日│104 年10月23日│104 年3 月25日│國道一號高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罰鍰300 元│ │ │-ZAP331123 │前 │ │19時 │公路高公局至│27條第1 項 │ │ │ │ │ │ │ │五股33.9公里│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 │ │ │ │ │ │ │等 │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 │ ├──┼───────┼───────┼───────┼───────┼──────┼───────────┼─────┤ │90 │北市裁罰字第22│104 年8 月31日│104 年10月23日│104 年3 月26日│國道一號高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罰鍰300 元│ │ │-ZAP331926 │前 │ │19時 │公路五股至三│27條第1 項 │ │ │ │ │ │ │ │重29.3公里等│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 │ │ │ │ │ │ │ │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 │ ├──┼───────┼───────┼───────┼───────┼──────┼───────────┼─────┤ │91 │北市裁罰字第22│104 年8 月31日│104 年10月23日│104 年3 月27日│國道一號高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罰鍰300 元│ │ │-ZAR119936 │前 │ │19時 │公路中壢服務│27條第1 項 │ │ │ │ │ │ │ │區至內壢55.7│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 │ │ │ │ │ │ │公里等 │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 │ ├──┼───────┼───────┼───────┼───────┼──────┼───────────┼─────┤ │92 │北市裁罰字第22│104 年8 月31日│104 年10月23日│104 年3 月28日│國道一號高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罰鍰300 元│ │ │-ZAP333906 │前 │ │19時 │公路高公局至│27條第1 項 │ │ │ │ │ │ │ │五股33.9公里│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 │ │ │ │ │ │ │等 │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 │ ├──┼───────┼───────┼───────┼───────┼──────┼───────────┼─────┤ │93 │北市裁罰字第22│104 年8 月31日│104 年10月23日│104 年3 月29日│國道一號高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罰鍰300 元│ │ │-ZAP334275 │前 │ │19時 │公路高公局至│27條第1 項 │ │ │ │ │ │ │ │五股33.9公里│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 │ │ │ │ │ │ │等 │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 │ ├──┼───────┼───────┼───────┼───────┼──────┼───────────┼─────┤ │94 │北市裁罰字第22│104 年8 月31日│104 年10月23日│104 年3 月30日│國道一號高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罰鍰300 元│ │ │-ZAP335145 │前 │ │19時 │公路高公局至│27條第1 項 │ │ │ │ │ │ │ │五股33.9公里│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 │ │ │ │ │ │ │等 │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 │ ├──┼───────┼───────┼───────┼───────┼──────┼───────────┼─────┤ │95 │北市裁罰字第22│104 年8 月31日│104 年10月23日│104 年3 月31日│國道一號高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罰鍰300 元│ │ │-ZAR121533 │前 │ │19時 │公路中壢服務│27條第1 項 │ │ │ │ │ │ │ │區至內壢55.7│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 │ │ │ │ │ │ │公里等 │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 │ ├──┼───────┼───────┼───────┼───────┼──────┼───────────┼─────┤ │96 │北市裁罰字第22│104 年9 月18日│104 年10月23日│104 年4 月2 日│國道一號高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罰鍰300 元│ │ │-ZAP341497 │前 │ │19時 │公路高公局至│27條第1 項 │ │ │ │ │ │ │ │五股33.9公里│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 │ │ │ │ │ │ │等 │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 │ ├──┼───────┼───────┼───────┼───────┼──────┼───────────┼─────┤ │97 │北市裁罰字第22│104 年9 月18日│104 年10月23日│104 年4 月3 日│國道一號高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罰鍰300 元│ │ │-ZAP342393 │前 │ │19時 │公路高公局至│27條第1 項 │ │ │ │ │ │ │ │五股33.9公里│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 │ │ │ │ │ │ │等 │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 │ ├──┼───────┼───────┼───────┼───────┼──────┼───────────┼─────┤ │98 │北市裁罰字第22│104 年9 月18日│104 年10月23日│104 年4 月4 日│國道一號高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罰鍰300 元│ │ │-ZAP343492 │前 │ │19時 │公路高公局至│27條第1 項 │ │ │ │ │ │ │ │五股33.9公里│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 │ │ │ │ │ │ │等 │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 │ ├──┼───────┼───────┼───────┼───────┼──────┼───────────┼─────┤ │99 │北市裁罰字第22│104 年9 月18日│104 年10月23日│104 年4 月5 日│國道一號高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罰鍰300 元│ │ │-ZAP344701 │前 │ │19時 │公路高公局至│27條第1 項 │ │ │ │ │ │ │ │五股33.9公里│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 │ │ │ │ │ │ │等 │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 │ ├──┼───────┼───────┼───────┼───────┼──────┼───────────┼─────┤ │100 │北市裁罰字第22│104 年9 月18日│104 年10月23日│104 年4 月6 日│國道一號高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罰鍰300 元│ │ │-ZAP345849 │前 │ │19時 │公路高公局至│27條第1 項 │ │ │ │ │ │ │ │五股33.9公里│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 │ │ │ │ │ │ │等 │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 │ ├──┼───────┼───────┼───────┼───────┼──────┼───────────┼─────┤ │101 │北市裁罰字第22│104 年9 月18日│104 年10月23日│104 年4 月7 日│國道一號高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罰鍰300 元│ │ │-ZAR126328 │前 │ │19 時 │公路中壢服務│27條第1 項 │ │ │ │ │ │ │ │區至內壢55.7│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 │ │ │ │ │ │ │公里等 │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 │ ├──┼───────┼───────┼───────┼───────┼──────┼───────────┼─────┤ │102 │北市裁罰字第22│104 年9 月18日│104 年10月23日│104 年4 月8 日│國道一號高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罰鍰300 元│ │ │-ZAP348018 │前 │ │19時 │公路高公局至│27條第1 項 │ │ │ │ │ │ │ │五股33.9公里│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 │ │ │ │ │ │ │等 │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 │ ├──┼───────┼───────┼───────┼───────┼──────┼───────────┼─────┤ │103 │北市裁罰字第22│104 年9 月18日│104 年10月23日│104 年4 月9 日│國道一號高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罰鍰300 元│ │ │-ZAP348851 │前 │ │19時 │公路高公局至│27條第1 項 │ │ │ │ │ │ │ │五股33.9公里│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 │ │ │ │ │ │ │等 │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 │ ├──┼───────┼───────┼───────┼───────┼──────┼───────────┼─────┤ │104 │北市裁罰字第22│104 年9 月18日│104 年10月23日│104 年4 月10日│國道一號高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罰鍰300 元│ │ │-ZAR127641 │前 │ │19時 │公路中壢服務│27條第1 項 │ │ │ │ │ │ │ │區至內壢55.7│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 │ │ │ │ │ │ │公里等 │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 │ ├──┼───────┼───────┼───────┼───────┼──────┼───────────┼─────┤ │105 │北市裁罰字第22│104 年9 月18日│104 年10月23日│104 年4 月11日│國道一號高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罰鍰300 元│ │ │-ZAP350908 │前 │ │19時 │公路高公局至│27條第1 項 │ │ │ │ │ │ │ │五股33.9公里│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 │ │ │ │ │ │ │等 │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 │ ├──┼───────┼───────┼───────┼───────┼──────┼───────────┼─────┤ │106 │北市裁罰字第22│104 年9 月18日│104 年10月23日│104 年4 月13日│國道一號高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罰鍰300 元│ │ │-ZAR128783 │前 │ │19時 │公路中壢服務│27條第1 項 │ │ │ │ │ │ │ │區至內壢55.7│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 │ │ │ │ │ │ │公里等 │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 │ ├──┼───────┼───────┼───────┼───────┼──────┼───────────┼─────┤ │107 │北市裁罰字第22│104 年9 月18日│104 年10月23日│104 年4 月14日│國道一號高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罰鍰300 元│ │ │-ZAP353440 │前 │ │19時 │公路高公局至│27條第1 項 │ │ │ │ │ │ │ │五股33.9公里│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 │ │ │ │ │ │ │等 │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 │ ├──┼───────┼───────┼───────┼───────┼──────┼───────────┼─────┤ │108 │北市裁罰字第22│104 年9 月18日│104 年10月23日│104 年4 月15日│國道一號高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罰鍰300 元│ │ │-ZAR129478 │前 │ │19時 │公路中壢服務│27條第1 項 │ │ │ │ │ │ │ │區至內壢55.7│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 │ │ │ │ │ │ │公里等 │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 │ └──┴───────┴───────┴───────┴───────┴──────┴───────────┴─────┘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書記官 翁仕衡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300元 合 計 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