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字第3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31 日
- 當事人南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吳清源、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蘇福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字第364號 上 訴 人 南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源 被上訴人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代 表 人 蘇福智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111年度交字第364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 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徐文瑞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朱亮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