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25 日
- 當事人蕭楨潔、新北市政府、朱立倫、築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邱慶鍾、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余俊彥、洪文彬、陳錦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24號原 告 蕭楨潔 被 告 新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 被 告 築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慶鍾 被 告 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俊彥 被 告 洪文彬 被 告 陳錦良 上列當事人間100 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24號損害賠償事件,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秀鳳 法 官 劉瓊雯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耕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