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1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124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億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兼上一 人 代表人 黃永松 54歲(民國46年7月9日生)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蔡振修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11695 號、第13366 號),及移送併辦(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85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億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黃永松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蔡明宏 法 官 邱光吾 法 官 李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姿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