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30 日
- 當事人蕭興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83號原 告 蕭興鐘 訴訟代理人 曾大殷 賴仁德 被 告 捷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重仁 被 告 寶勳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勳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 年度審交易字第351 號嚴玉堂、劉家保業務過失致重傷害一案,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秀鳳 法 官 徐文瑞 法 官 劉瓊雯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書記官 吳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