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智簡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1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審智簡字第7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定賢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301 號),本院訊問被告後,被告自白犯罪(100 年度審智易字第5 號),經本院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朱定賢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共捌拾伍件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外,並補充如下:本件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朱定賢於本院民國101 年2 月20日準備程序中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自白不諱,核與起訴書所載之證據相符,足認其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一致,堪予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朱定賢所為,係犯商標法第82條之明知為仿冒商標商品販賣罪。被告意圖販賣而利用網路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且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079號判決參照)。經查,本件被告販賣侵害他人商標權商品之營業性行為,係在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是此販賣仿冒商品之犯行,即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販賣之舉措,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而論以一罪。再被告有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所載前科執行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佐,其於前案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意圖營利而侵害他人商標權,漠視保護智慧財產權之法令規範,所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數量不少,惟念其犯後已知坦承犯行,並分別與告訴代理人薈萃商標協會有限公司臺灣聯絡處(荷商卡地亞國際公司)、告訴人尚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被害人代理人呂紹凡律師(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成立調解,被告並已依約履行與上開告訴人、告訴代理人所定條件,至被害人美商迪士尼企業有限公司因於本院101 年2 月20日準備程序及調解時未到庭,致未能就其損失部分與被告成立調解等情,有本院上開期日準備程序筆錄、調解紀錄表、告訴人尚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撤回告訴狀、和解書各1 份、被告所陳報之郵政劃撥儲金存款單、彰化銀行存款憑條影本各1 紙(參見本院卷第17頁至第20頁、第27頁至第31頁)附卷可稽,堪認被告已知悔悟,犯後態度尚佳,暨被告之品行、生活狀況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商品共85件,均係被告犯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販賣陳列之物,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明在卷,不論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同法第83條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本案經檢察官許梨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4 日刑事第一庭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記官 張茹茵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依據: 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扣案仿冒商標商品清單: ┌─────────────────────┐ │㈠商標權人: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 ├──┬───────────────┬──┤ │編號│仿冒商品品項 │數量│ ├──┼───────────────┼──┤ │1. │美樂蒂商標圖樣傳輸線 │1 件│ ├──┼───────────────┼──┤ │2. │凱蒂貓商標圖樣手機外殼 │20件│ ├──┼───────────────┼──┤ │3. │美樂蒂商標圖樣傳輸線 │2 件│ ├──┴───────────────┴──┤ │㈡商標權人:荷商卡地亞國際公司 │ ├──┬───────────────┬──┤ │編號│仿冒商品品項 │數量│ ├──┼───────────────┼──┤ │1. │CARTIER商標圖樣手機外殼 │6 件│ ├──┴───────────────┴──┤ │㈢商標權人:尚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 │編號│仿冒商品品項 │數量│ ├──┼───────────────┼──┤ │1. │MOSHI商標圖樣手機外殼 │40件│ ├──┴───────────────┴──┤ │㈣商標權人:美商迪士尼企業公司 │ ├──┬───────────────┬──┤ │編號│仿冒商品品項 │數量│ ├──┼───────────────┼──┤ │1. │維尼熊商標圖樣手機外殼 │6 件│ ├──┼───────────────┼──┤ │2. │史迪奇商標圖樣手機外殼 │3 件│ ├──┼───────────────┼──┤ │3. │史迪奇商標圖樣傳輸線 │1 件│ ├──┼───────────────┼──┤ │4. │米奇商標圖樣手機外殼 │1 件│ ├──┼───────────────┼──┤ │5. │米奇商標圖樣傳輸線 │1 件│ ├──┼───────────────┼──┤ │6. │米妮商標圖樣手機外殼 │4 件│ ├──┴───────────────┴──┤ │ 合計85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