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3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0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審訴字第338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德惠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偵緝字第323 號),本院士檢簡易庭認為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士簡字第337 號),簽移本院刑事庭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郭德惠犯如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示各罪,應處之刑、應減之刑、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應沒收之偽造署押,均如附表一、二各編號宣告刑欄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一、二各編號宣告刑欄所示之偽造署押均沒收。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郭德惠原係美商喬治亞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嗣與ING 安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再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址設臺北市○○區○○○路○段000 號14樓,下稱富邦人壽公司)之業務員,並陸續擔任保險業務員、處經理等職位,負責對外招攬保險、向客戶收取保險費及處理保單質押借款等保險相關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其為取得業務發展獎金、佣金,及達到虛增保險業績之目的,(一)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為自己不法所有意圖之詐欺犯意,利用職務之便,於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時間,在臺北市之某處,偽造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私文書,虛造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被保險人陳翰威、許愛華及陳玉麟投保之意思表示,持向富邦人壽公司行使,致富邦人壽公司陷於錯誤,分別支付郭德惠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業務佣金,足生損害於陳翰威、許愛華、陳玉麟及富邦人壽公司。(二)另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意圖之侵占犯意,於如附表二編號1 至3 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二編號1 至3 所示之行為方式,將代陳玉麟所領得之各該保險金,予以侵占入己,而用以繳交附表一各編號所示虛偽保單之保險費;(三)又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為自己不法所有意圖之詐欺犯意,於附表二編號4 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二編號4 所示之行為方式,冒用陳玉麟之名義向富邦人壽公司質押借款,致該公司陷於錯誤,而交付如附表二編號4 所示之款項予郭德惠,足生損害於陳玉麟與富邦人壽公司;(四)又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為自己不法所有意圖之詐欺犯意,於附表二編號5 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二編號5 所示之行為方式,冒用陳玉麟之名義向富邦人壽公司調降保險額度,致該公司陷於錯誤,而交付如附表二編號5 所示之解約金予郭德惠,足生損害於陳玉麟及富邦人壽公司。嗣經富邦人壽公司進行內部稽核,始悉上情。 二、本件被告郭德惠所犯之各罪均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且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規定,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2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第170 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三、本件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證據並補充:被告郭德惠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見本院101 年9 月5 日及同年11月29日準備程序及同年12月20日審判筆錄)。 四、按「保戶權益確認書」、「人身保險要保書」、「保戶權益暨誠信行銷確認書要保人聲明同意事項」與「靈活理財變額保險要保書」等文書為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投保所需交付,表示其要保及知悉相關權益之意思表示文書;「ING 安泰人壽『Old Friends 獨享優惠專案』- 保險契約(保單)轉換申請書」為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申請變更保險契約內容時所需交付,表示其欲變更保險契約約定內容之意思表示文書;「保險單質借款約定書」則係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表達欲以保單借款之意思文書,性質上均屬私文書。是核被告郭德惠就犯罪事實(一)部分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如犯罪事實(二)部分如附表二編號1 至3 各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就犯罪事實(三)、(四)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又被告各次偽造私文書前偽造署押之行為,均屬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各次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均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利用不知情之江盈穎、莊麗蟬、簡文廉、葉秀庭及郭仲德等人遂行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犯行,為間接正犯。又被告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及附表二編號4 、5 犯行,均係以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詐術行為詐取財物,均為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之想像競合犯,各應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並詳見附表一罪名及罪數關係欄所述)。再被告所犯上揭各罪,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身為富邦人壽公司之業務人員,竟利用其職務之便,造作文書訛詐,汲取私利,所為非但造成被保險人等及富邦人壽公司之財物損失,並影響該公司之信譽,實無足取,惟念及被告犯後尚知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暨其犯罪之目的、手段、品性、具有大學畢業學歷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尚未能與被害人等達成民事上和解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如附表一編號1 至5 、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犯行,均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分別減刑如宣告刑欄所示,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就上開各罪得減之刑與未能減刑之宣告刑,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附表三所示之偽造署押,均應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諭知沒收。至附表三各編號之文件名稱所示之各文書,已交付保險公司收執,非被告所有,而此等文書性質上亦非屬違禁物,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16條、第210 條、第336 條第2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第219 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及第1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蘇佩鈺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刑事第一庭法 官 劉瓊雯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尚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時 間 │犯罪行為 │罪名及罪數關係 │宣告刑欄 │ ├──┼────┼──────────────┼─────────┼───────┤ │1 │民國95年│郭德惠在ING 安泰人壽「保戶權│刑法第216 條、第21│郭德惠犯行使偽│ │ │9月25 日│益暨誠信行銷確認書要保人聲明│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造私文書罪,處│ │ │某時許 │同意事項」、「靈活理財變額保│書罪、同法第339 條│有期徒刑肆月,│ │ │ │險要保書」(保單號碼:C12114│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如易科罰金,以│ │ │ │0182-02 、Z000000000-00 )上│,其同時行使不同被│新臺幣壹仟元折│ │ │ │分別偽簽如附表三編號1 之陳翰│害人之偽造私文書部│算壹日,減為有│ │ │ │威、陳玉麟署名、如附表三編號│分,及其以行使偽造│期徒刑貳月,如│ │ │ │2 之許愛華、陳玉麟署名後,交│私文書之詐術行為詐│易科罰金,以新│ │ │ │由不知情之業務員莊麗蟬、葉秀│取財物,而以一行為│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庭分別在各該保單業務員簽名欄│同時觸犯行使偽私文│壹日。如附表三│ │ │ │上簽名,同時呈交富邦人壽公司│書罪及詐欺取財罪,│編號1 、2 所示│ │ │ │審核,致該公司陷於錯誤,承保│為想像競合犯,應從│偽造之署押均沒│ │ │ │保單號碼Z000000000-00之保件│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收。 │ │ │ │,並核發佣金新臺幣22,800元予│書罪處斷。 │ │ │ │ │郭德惠,保單號碼Z000000000-0│ │ │ │ │ │2 之保件因被保險人未如期完成│ │ │ │ │ │體檢而未承保。 │ │ │ ├──┼────┼──────────────┼─────────┼───────┤ │2 │95年10月│郭德惠在ING 安泰人壽「靈活理│刑法第216 條、第21│郭德惠犯行使偽│ │ │5 日某時│財變額保險要保書」(保單號碼│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造私文書罪,處│ │ │許 │:Z000000000-00 )、「保戶權│書罪、同法第339 條│有期徒刑肆月,│ │ │ │益暨誠信行銷確認書要保人聲明│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如易科罰金,以│ │ │ │同意事項」上分別偽簽如附表三│,其同時行使不同被│新臺幣壹仟元折│ │ │ │編號3 之許愛華、陳玉麟署名後│害人之偽造私文書部│算壹日,減為有│ │ │ │,交由不知情之業務員莊麗蟬在│分,及其以行使偽造│期徒刑貳月,如│ │ │ │業務員簽名欄上簽名,並呈交富│私文書之詐術行為詐│易科罰金,以新│ │ │ │邦人壽公司審核,致該公司陷於│取財物,而以一行為│臺幣壹仟元折算│ │ │ │錯誤而同意承保,並核發業務佣│同時觸犯行使偽私文│壹日。如附表三│ │ │ │金新臺幣27,360元(聲請簡易判│書罪及詐欺取財罪,│編號3 所示偽造│ │ │ │決處刑書附表1 編號3 誤載為2 │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之署押均沒收。│ │ │ │萬7630元)予郭德惠。 │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 │ │ │ │ │書罪處斷。 │ │ ├──┼────┼──────────────┼─────────┼───────┤ │3 │95年11月│郭德惠利用不知情之江盈穎作為│刑法第216 條、第21│郭德惠犯行使偽│ │ │25日某時│要保人,在ING 安泰人壽「保戶│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造私文書罪,處│ │ │許 │權益確認書」、「人身保險要保│書罪、同法第339 條│有期徒刑肆月,│ │ │ │書」(保單號碼:Z000000000 │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如易科罰金,以│ │ │ │-02 )上分別偽簽如附表三編號│,其同時行使不同被│新臺幣壹仟元折│ │ │ │4 之陳玉麟署名,交由不知情之│害人之偽造私文書部│算壹日,減為有│ │ │ │業務員簡文廉在業務員簽名欄上│分,及其以行使偽造│期徒刑貳月,如│ │ │ │簽名,以及在ING 安泰人壽「保│私文書之詐術行為詐│易科罰金,以新│ │ │ │戶權益確認書」、「人身保險要│取財物,而以一行為│臺幣壹仟元折算│ │ │ │保書」(保單號碼:Z000000000│同時觸犯行使偽私文│壹日。如附表三│ │ │ │-04 )上分別偽簽如附表三編號│書罪及詐欺取財罪,│編號4 、5 所示│ │ │ │5 之許愛華、陳玉麟署名後,由│為想像競合犯,應從│偽造之署押均沒│ │ │ │郭德惠自行在業務員簽名欄上簽│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收。 │ │ │ │名,同時呈交富邦人壽公司審核│書罪處斷。 │ │ │ │ │,致該公司陷於錯誤而同意承保│ │ │ │ │ │保單編號Z000000000-00 號保件│ │ │ │ │ │後,於96年1 月15日核發業務佣│ │ │ │ │ │金新臺幣46,859元予郭德惠。保│ │ │ │ │ │單號碼保單號碼:Z000000000 │ │ │ │ │ │-02 之保件則因被保險人既往症│ │ │ │ │ │而拒保。 │ │ │ ├──┼────┼──────────────┼─────────┼───────┤ │4 │96年1 月│郭德惠在ING 安泰人壽「保戶權│刑法第216 條、第21│郭德惠犯行使偽│ │ │22日某時│益暨誠信行銷確認書要保人聲明│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造私文書罪,處│ │ │許 │同意事項」(保單號碼:C10105│書罪、同法第339 條│有期徒刑肆月,│ │ │ │1380-03) 、「ING 安泰投資型│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如易科罰金,以│ │ │ │商品建議書重要告知事項」上分│,其同時行使偽造私│新臺幣壹仟元折│ │ │ │別偽簽如附表三編號6 之陳玉麟│文書部分,及其以行│算壹日,減為有│ │ │ │署名後,交由不知情之業務員莊│使偽造私文書之詐術│期徒刑貳月,如│ │ │ │麗蟬在業務員簽名欄上簽名,並│行為詐取財物,而以│易科罰金,以新│ │ │ │呈富邦人壽公司審核,致該公司│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臺幣壹仟元折算│ │ │ │陷於錯誤而於同意承保後,於96│偽私文書罪及詐欺取│壹日。如附表三│ │ │ │年6 月25日核發業務佣金新臺幣│財罪,為想像競合犯│編號6 所示偽造│ │ │ │19,760元予不知情之業務員莊麗│,應從一重之行使偽│之署押均沒收。│ │ │ │蟬轉交郭德惠。 │造私文書罪處斷。 │ │ ├──┼────┼──────────────┼─────────┼───────┤ │5 │96年4 月│郭德惠在ING 安泰人壽「靈活理│刑法第216 條、第21│郭德惠犯行使偽│ │ │9 日某時│財變額保險要保書」(保單號碼│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造私文書罪,處│ │ │許 │:Z000000000-00) 、ING 安泰│書罪、同法第339 條│有期徒刑肆月,│ │ │ │人壽「保戶權益暨誠信行銷確認│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如易科罰金,以│ │ │ │書要保人聲明同意事項」、「 │,其同時行使不同被│新臺幣壹仟元折│ │ │ │ING 安泰投資型商品建議書重要│害人之偽造私文書部│算壹日,減為有│ │ │ │告知事項」上分別偽簽如附表三│分,及其以行使偽造│期徒刑貳月,如│ │ │ │編號7 之陳威翰、陳玉麟署名後│私文書之詐術行為詐│易科罰金,以新│ │ │ │,交由不知情之業務員葉秀庭在│取財物,而以一行為│臺幣壹仟元折算│ │ │ │業務員簽名欄上簽名,並呈富邦│同時觸犯行使偽私文│壹日。如附表三│ │ │ │人壽公司審核,致該公司陷於錯│書罪及詐欺取財罪,│編號7 所示偽造│ │ │ │誤而於同意承保後,於96年6 月│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之署押均沒收。│ │ │ │5 日核發業務佣金新臺幣11,400│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 │ │ │ │元予郭德惠。 │書罪處斷。 │ │ ├──┼────┼──────────────┼─────────┼───────┤ │6 │96年5 月│郭德惠在ING 安泰人壽「人身保│刑法第216 條、第21│郭德惠犯行使偽│ │ │23日某時│險要保書」(保單號碼:C12114│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造私文書罪,處│ │ │許 │0182-04) 、ING 安泰人壽「保│書罪、同法第339 條│有期徒刑肆月,│ │ │ │戶權益確認書」上分別偽簽如附│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如易科罰金,以│ │ │ │表三編號8 之陳威翰、陳玉麟署│,其同時行使不同被│新臺幣壹仟元折│ │ │ │名後,交由不知情之業務員郭仲│害人之偽造私文書部│算壹日。如附表│ │ │ │德在業務員簽名欄上簽名,並呈│分,及其以行使偽造│三編號8 所示偽│ │ │ │富邦人壽公司審核,致該公司陷│私文書之詐術行為詐│造之署押均沒收│ │ │ │於錯誤而於同意承保後,於96年│取財物,而以一行為│。 │ │ │ │6 月15日核發業務佣金新臺幣 │同時觸犯行使偽私文│ │ │ │ │4,185 元 予郭德惠。 │書罪及詐欺取財罪,│ │ │ │ │ │為想像競合犯,應從│ │ │ │ │ │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 │ │ │ │ │書罪處斷。 │ │ └──┴────┴──────────────┴─────────┴───────┘ 附表二: ┌──┬────┬──────────────┬────────────┐ │編號│時 間│犯罪行為 │宣告刑欄 │ ├──┼────┼──────────────┼────────────┤ │1 │96年3 月│郭德惠利用代陳玉麟申領其同意│郭德惠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29日某時│投保之保單號碼Z000000000-00 │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號保險契約醫療保險金之機會,│,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將陳玉麟應領得之保險金共 │,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 │ │新臺幣132,000元(分別為新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臺幣60,000元、新臺幣72,000元│算壹日。 │ │ │ │二筆款項之總和)予以侵占入己│ │ │ │ │,並挪用以繳交虛偽保單之保險│ │ │ │ │費。 │ │ ├──┼────┼──────────────┼────────────┤ │2 │96年1 月│郭德惠利用代陳玉麟申領其同意│郭德惠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22日某時│投保之保單號碼Z000000000-00 │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號保險契約醫療保險金之機會,│,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將陳玉麟應領得之保險金新 │,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 │ │臺幣52,000元予以侵占入己後,│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用以繳交虛偽保單之保險費。 │算壹日。 │ ├──┼────┼──────────────┼────────────┤ │3 │96年4 月│郭德惠利用代陳玉麟申領其同意│郭德惠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9日某時 │投保之保單號碼Z000000000-00 │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號保險契約醫療保險金之機會,│,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將陳玉麟應領得之保險金新 │,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 │ │臺幣78,000元(新臺幣60,000及│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新臺幣18,000元二筆之總和)予│算壹日。 │ │ │ │以侵占入己後,用以繳交虛偽保│ │ │ │ │單之保險費。 │ │ ├──┼────┼──────────────┼────────────┤ │4 │95年11月│郭德惠在台北市某處,先於ING │郭德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月30日某│安泰人壽之「保險單借款約定書│,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時 │」上偽簽如附表三編號9 之陳玉│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麟署名,並交由不知情之業務員│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簡文廉在業務員(見證人)簽名│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欄上簽名後,並持以保單號碼 │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三編號│ │ │ │Z000000000-00 號之保險契約併│9所示偽造之署押均沒收。 │ │ │ │同呈交富邦人壽公司質押借款,│ │ │ │ │致該公司陷於錯誤而貸放新臺幣│ │ │ │ │33 萬 元,旋郭德惠將該等款項│ │ │ │ │繳付其明知將遭富邦人壽公司退│ │ │ │ │保之附表一編號1 之偽造保單保│ │ │ │ │費,而待告訴人公司果將該偽造│ │ │ │ │保單退保後,透過不知情之江盈│ │ │ │ │穎轉交,而於95年12月8 日轉詐│ │ │ │ │得該退保保費即新臺幣33萬元。│ │ ├──┼────┼──────────────┼────────────┤ │5 │96年1 月│郭德惠在台北市某處,先於ING │郭德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20日某時│安泰人壽之「Old Friends 獨享│,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優惠專案- 保險契約(保單)轉│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換申請書」上偽造陳玉麟署名,│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用以將保單號碼Z000000000-00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號保險契約額度由新臺幣200 萬│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三編號│ │ │ │元降為新臺幣50萬元後併呈交富│10所示偽造之署押均沒收。│ │ │ │邦人壽公司審核,致該公司陷於│ │ │ │ │錯誤而給付解約金新臺幣282,15│ │ │ │ │0 元,郭德惠並用以繳交前開編│ │ │ │ │號4 之保單借款之本息而用 │ │ │ │ │以掩飾之。 │ │ └──┴────┴──────────────┴────────────┘ 附表三: ┌──┬─────────────┬───────┬────────┐ │編號│文件名稱 │偽造之欄位 │偽造之署押、數量│ ├──┼─────────────┼───────┼────────┤ │ 1 │ING 安泰人壽「靈活理財變額│被保險人簽名欄│「陳翰威」之署名│ │ │保險要保書」(保單號碼:C1│ │共壹枚 │ │ │00000000-00) ├───────┼────────┤ │ │ │要保人簽名欄 │「陳玉麟」之署名│ │ │ ├───────┤共貳枚 │ │ │ │法定代理人欄 │ │ │ ├─────────────┼───────┼────────┤ │ │ING 安泰人壽保戶權益暨誠信│要保人簽名欄 │「陳玉麟」之署名│ │ │行銷確認書要保人聲明同意事│ │共壹枚 │ │ │項 ├───────┼────────┤ │ │ │被保險人簽名欄│「陳翰威」之署名│ │ │ │ │共壹枚 │ │ │ ├───────┼────────┤ │ │ │詢問事項空白處│「陳玉麟」之署名│ │ │ │ │壹枚 │ ├──┼─────────────┼───────┼────────┤ │2 │ING 安泰人壽「靈活理財變額│被保險人簽名欄│「許愛華」之署名│ │ │保險要保書」(保單號碼:C2│ │壹枚 │ │ │00000000-00) ├───────┼────────┤ │ │ │要保人簽名欄 │「陳玉麟」之署名│ │ │ │ │壹枚 │ │ ├─────────────┼───────┼────────┤ │ │ING 安泰人壽保戶權益暨誠信│被保險人簽名欄│「許愛華」之署名│ │ │行銷確認書要保人聲明同意事│左側 │壹枚 │ │ │項 ├───────┼────────┤ │ │ │要保人簽名欄 │「陳玉麟」之署名│ │ │ │ │壹枚 │ ├──┼─────────────┼───────┼────────┤ │3 │ING 安泰人壽「靈活理財變額│被保險人簽名欄│「許愛華」之署名│ │ │保險要保書」(保單號碼:C2│ │壹枚 │ │ │00000000-00) ├───────┼────────┤ │ │ │要保人簽名欄 │「陳玉麟」之署名│ │ │ │ │壹枚 │ │ ├─────────────┼───────┼────────┤ │ │ING 安泰人壽保戶權益暨誠信│被保險人簽名欄│「許愛華」之署名│ │ │行銷確認書要保人聲明同意事│ │壹枚 │ │ │項 ├───────┼────────┤ │ │ │要保人簽名欄 │「陳玉麟」之署名│ │ │ │ │壹枚 │ ├──┼─────────────┼───────┼────────┤ │4 │ING 安泰人壽「保戶權益確認│被保險人簽名欄│「陳玉麟」之署名│ │ │書」 │ │壹枚 │ │ ├─────────────┼───────┼────────┤ │ │ING 安泰人壽「人身保險要保│被保險人健康告│「陳玉麟」之署名│ │ │書」(保單號碼:Z000000000│知欄空白處 │壹枚 │ │ │-02) ├───────┼────────┤ │ │ │被保險人簽名欄│「陳玉麟」之署名│ │ │ │ │壹枚 │ ├──┼─────────────┼───────┼────────┤ │5 │ING 安泰人壽「人身保險要保│被保險人簽名欄│「許愛華」之署名│ │ │書」(保單號碼:Z000000000│ │壹枚 │ │ │-04) ├───────┼────────┤ │ │ │要保人簽名欄 │「陳玉麟」之署名│ │ │ │ │壹枚 │ │ ├─────────────┼───────┼────────┤ │ │ING 安泰人壽保戶權益確認書│被保險人簽名欄│「許愛華」之署名│ │ │ │左側 │壹枚 │ │ │ ├───────┼────────┤ │ │ │要保人簽名欄 │「陳玉麟」之署名│ │ │ │ │壹枚 │ ├──┼─────────────┼───────┼────────┤ │6 │ING 安泰人壽「保戶權益暨誠│要保人簽名欄、│「陳玉麟」之署名│ │ │信行銷確認書要保人聲明同意│被保險人簽名欄│各壹枚 │ │ │事項」 │ │ │ │ ├─────────────┼───────┼────────┤ │ │「ING 安泰投資型商品建議書│要保人簽名欄 │「陳玉麟」之署名│ │ │重要告知事項」 │ │壹枚 │ │ │ ├───────┼────────┤ │ │ │被保險人簽名欄│「陳玉麟」之署名│ │ │ │ │壹枚 │ ├──┼─────────────┼───────┼────────┤ │7 │ING 安泰人壽「靈活理財變額│被保險人簽名欄│「陳威翰」之署名│ │ │保險要保書」(保單號碼:C1│ │壹枚 │ │ │00000000-00) ├───────┼────────┤ │ │ │要保人簽名欄 │「陳玉麟」之署名│ │ │ │ │壹枚 │ │ ├─────────────┼───────┼────────┤ │ │ING 安泰人壽保戶權益暨誠信│被保險人簽名欄│「陳威翰」之署名│ │ │行銷確認書要保人聲明同意事│ │壹枚 │ │ │項 ├───────┼────────┤ │ │ │要保人簽名欄 │「陳玉麟」之署名│ │ │ │ │壹枚 │ │ ├─────────────┼───────┼────────┤ │ │「ING 安泰投資型商品建議書│要保人簽名欄 │「陳玉麟」之署名│ │ │重要告知事項」 │ │壹枚 │ │ │ ├───────┼────────┤ │ │ │被保險人簽名欄│「陳翰威」之署名│ │ │ │ │壹枚 │ ├──┼─────────────┼───────┼────────┤ │8 │ING 安泰人壽「人身保險要保│被保險人簽名欄│「陳翰威」之署名│ │ │書」(保單號碼:Z000000000│ │壹枚 │ │ │-04) ├───────┼────────┤ │ │ │要保人簽名欄 │「陳玉麟」之署名│ │ │ │ │壹枚 │ │ ├─────────────┼───────┼────────┤ │ │ING 安泰人壽保戶權益確認書│被保險人簽名欄│「陳翰威」之署名│ │ │ │左側 │壹枚 │ │ │ ├───────┼────────┤ │ │ │要保人簽名欄 │「陳玉麟」之署名│ │ │ │ │壹枚 │ ├──┼─────────────┼───────┼────────┤ │9 │保險單借款約定書 │借款人(要保人│「陳玉麟」之署名│ │ │ │)簽章欄 │壹枚 │ │ │ ├───────┼────────┤ │ │ │同意人(被保險│「陳玉麟」之署名│ │ │ │人)簽名欄 │壹枚 │ ├──┼─────────────┼───────┼────────┤ │10 │「Old Friends 獨享優惠專案│要保人欄 │「陳玉麟」之署名│ │ │- 保險契約(保單)轉換申請│ │壹枚 │ │ │書」 ├───────┼────────┤ │ │ │被保險人欄 │「陳玉麟」之署名│ │ │ │ │壹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