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2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2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審易字第271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古泰棋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62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詳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倫飛電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被告古泰棋妨害名譽案件,公訴人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10 條第1 項之誹謗罪嫌,依同法第314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已據告訴人倫飛電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高育仁於民國102 年5 月9 日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乙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1頁),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刑事第一庭法 官 黃翰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書記官 陳麗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