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自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背信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2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審自字第2號自 訴 人 曜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培熙 上列自訴人因被告背信案件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之委任狀正本。 理 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次按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補正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19 條第2 項、第329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自訴人曜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2 年2 月23日以被告DAVID MIN YEU HWANG 涉犯背信罪嫌提起自訴,有刑事自訴狀1 份及其右上角本院收文章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 至142 頁),然原委任之自訴代理人賴安國律師、蔡明宏律師及楊雅竹律師,已於民國102 年7 月12日解除委任,有刑事陳報解除自訴代理人委任狀1 紙(見本院卷第234 頁)附卷可稽,是其自訴程式顯有未備,爰依上開規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刑事第一庭法 官 黃翰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麗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