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75號原 告 許楊照 訴訟代理人 許家晟 被 告 蔡宗賢 中央商行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楊茹茵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3 年度審交易字第508 號業務過失致重傷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秀鳳 法 官 黃翰義 法 官 李宛玲 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