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智易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1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審智易字第10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官亦涵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調偵字 第32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如附件)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普威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被告官亦涵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起訴書認係涉犯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及同法第92條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依同法第100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查被告官亦涵業與告訴人普威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達成新臺幣肆萬元之和解,並已給付完畢,有告訴代理人黃春貴所簽之收據附卷可考。茲據告訴人普威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刑事第一庭法 官 林秀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耕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