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8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863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棰鏡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1 年度偵續二字第2 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 年度執聲字第10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一至六各編號所示物品(保管字號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保管字第二五二一號)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緩字第1642號被告何棰鏡違反商標法案件,經緩起訴處分2 年期滿,所查扣如附表一至六各編號所示之仿冒「PICASSO 」商標權等物,因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 2項定有明文。再被告行為後,商標法業於民國100 年6 月29日修正公布,101 年7 月1 日施行,原商標法第83條規定「犯前2 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修正後已移列至同法第98條且將內容修正為「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而揆諸商標法第98條之立法理由略係:(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83條移列。(二)為釐清本條規範之意旨,並杜爭議,爰酌作文字修正。(三)衡酌犯本章之罪所製造、販賣、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雖非違禁物,然若任令該等物品在外流通,將形成繼續侵害商標權人、證明標章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權益並助長他人遂行侵害行為之情形,即應沒收,以防止其再次流入市面,並降低侵害行為再度發生之風險等情,可知新舊法之規範尚無不同,僅條號由原第83條,修正為第98條,且酌將文字修正,又沒收本質上屬保安處分性質,非關於刑罰權規範事項,而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逕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偵續二字第2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可查(見101 年偵續二字第2 號卷第41頁至第42頁)。又扣案如附表一至六各編號所示之物,確為仿冒品,業據證人即告訴人畢卡索公司代理人曾佑津指證明確(見98年度偵字第9516號卷第170 頁至第171 頁),且有卷附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見98年度他字第2643號卷第11頁至第21頁、98年度偵字第9516號卷第211 頁至第223 頁),堪認上開扣案如附表一至六各編號所示仿冒「PICASSO 」商標之物,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沒收,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刑事第七庭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書記官 李宜蓁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附表一 ┌──────────────────────────┐│扣押地點:詮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詮勝公司)大甲倉││ 庫,臺中市○○區○○路00號 │├──┬───────────────┬───────┤│編號│ 扣 案 物 品 │ 數 量 │├──┼───────────────┼───────┤│ 1 │ 拉桿箱 │ 153個 │├──┼───────────────┼───────┤│ 2 │ 公事包 │ 78個 │├──┼───────────────┼───────┤│ 3 │ 側背包 │ 31個 │├──┼───────────────┼───────┤│ 4 │ 皮夾 │ 8 個 │├──┼───────────────┼───────┤│ 5 │ 鑰匙包 │ 2 個 │├──┼───────────────┼───────┤│ 6 │ 名片夾 │ 1 個 │└──┴───────────────┴───────┘附表二 ┌──────────────────────────┐│扣押地點:詮勝公司士林營業所,臺北市士林區中正路200 ││ 號 │├──┬───────────────┬───────┤│編號│ 扣 案 物 品 │ 數 量 │├──┼───────────────┼───────┤│ 1 │ 拉桿行李箱 │ 5 個 │├──┼───────────────┼───────┤│ 2 │ 公事包 │ 11個 │├──┼───────────────┼───────┤│ 3 │ 側背包 │ 14個 │└──┴───────────────┴───────┘附表三 ┌──────────────────────────┐│扣押地點:詮勝公司天母營業所,臺北市士林區忠誠路2段 ││ 148-1號1樓 │├──┬───────────────┬───────┤│編號│ 扣 案 物 品 │ 數 量 │├──┼───────────────┼───────┤│ 1 │ 旅行箱 │ 7 個 │├──┼───────────────┼───────┤│ 2 │ 旅行袋 │ 3 個 │├──┼───────────────┼───────┤│ 3 │ 公事包 │ 21個 │└──┴───────────────┴───────┘附表四 ┌──────────────────────────┐│扣押地點:詮勝公司太原營業所,臺北市大同區太原路46-3││ 號 │├──┬───────────────┬───────┤│編號│ 扣 案 物 品 │ 數 量 │├──┼───────────────┼───────┤│ 1 │ 行李箱 │ 5 個 │├──┼───────────────┼───────┤│ 2 │ 手提包 │ 5 個 │├──┼───────────────┼───────┤│ 3 │ 公事包 │ 26個 │└──┴───────────────┴───────┘附表五 ┌──────────────────────────┐│扣押地點:詮勝公司中山營業所,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 ││ 段101號1樓 │├──┬───────────────┬───────┤│編號│ 扣 案 物 品 │ 數 量 │├──┼───────────────┼───────┤│ 1 │ 公事包 │ 11個 │├──┼───────────────┼───────┤│ 2 │ 直式側背包 │ 4 個 │├──┼───────────────┼───────┤│ 3 │ 背/提兩用包 │ 2 個 │├──┼───────────────┼───────┤│ 4 │ 行李箱 │ 6 個 │├──┼───────────────┼───────┤│ 5 │ 手提袋 │ 1 個 │└──┴───────────────┴───────┘附表六 ┌──────────────────────────┐│扣押地點:詮勝公司永和營業所,新北市永和區永和路2 段││ 8 號 │├──┬───────────────┬───────┤│編號│ 扣 案 物 品 │ 數 量 │├──┼───────────────┼───────┤│ 1 │ 公事包 │ 25個 │├──┼───────────────┼───────┤│ 2 │ 行李箱 │ 21個 │├──┼───────────────┼───────┤│ 3 │ 手提袋 │ 4 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