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6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2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680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鏞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1 年度偵字第991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聲請案號:103 年度執聲字第36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侵害商標權物品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絛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記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商標法第98絛亦有明文。本署102 年緩字第41號被告陳鏞宇違反商標法案經緩起訴處分1 年期滿,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侵害商標權之物(本署101 年保管字第3353號),係被告所有,因屬侵害商標權(聲請書誤載為犯罪所用)之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商標法於民國100 年6 月29日經修正公布,並自101 年7 月1 日起施行,修正前商標法第83條規定:「犯前2 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而揆諸商標法第98條之立法理由略以:「(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83條移列。(二)為釐清本條規範之意旨,並杜爭議,爰酌作文字修正。(三)衡酌犯本章之罪所製造、販賣、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雖非違禁物,然若任令該等物品在外流通,將形成繼續侵害商標權人、證明標章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權益並助長他人遂行侵害行為之情形,即應沒收,以防止其再次流入市面,並降低侵害行為再度發生之風險」等情,可知新舊法之規範尚無不同,僅條號由原第83條,修正為第98條,且酌將文字修正,是規範範圍並無變更,非屬刑法第2 條第1 項所稱之法律變更,自無新舊法比較問題,應逕行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合先敘明。 三、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 四、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1 年11月23日以101 年度偵字第991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又扣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物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保管字第3353號)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一中隊扣押物品清單、扣案照片、尚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鑑定報告書、博仲法律事務所所出具之認定通知書、美商蘋果電腦公司委託在臺鑑定仿冒品之人員所出具之鑑定報告、萬國法律事務所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附卷可稽(見偵卷第30頁、第38頁、第64頁、第65頁至第68頁、第77頁至第85頁、第90頁),足認上開扣案物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而為專科沒收之物,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之,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刑事第八庭法 官 蔡守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李佳姿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附表: ┌──┬────────────┬─────┬────────┐ │編號│品名 │數量(個)│商標權人 │ ├──┼────────────┼─────┼────────┤ │1 │仿冒「moshi」手機殼 │33 │尚宏電子股份有限│ │ │ │ │公司 │ ├──┼────────────┼─────┼────────┤ │2 │仿冒「iPhone」手機殼 │21 │美商蘋果電腦公司│ ├──┼────────────┼─────┤ │ │3 │仿冒「iPhone」及「APPLE │23 │ │ │ │Logo」手機殼 │ │ │ ├──┼────────────┼─────┤ │ │4 │仿冒「APPLE Logo」手機殼│13 │ │ ├──┼────────────┼─────┼────────┤ │5 │仿冒「Hello Kitty」手機 │9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 │ │殼 │ │限公司 │ ├──┼────────────┼─────┼────────┤ │6 │仿冒「LILO AND STITCH」 │1 │美商迪士尼企業公│ │ │手機殼 │ │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