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2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林瑞雲 Caroline Chandler Catherine Chandler Peter Chandler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長文律師 余天琦律師 湯偉祥律師 被 告 林守杰 神行欣業有限公司 被 告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徐清和 被 告 徐清泉(即忠國企業社) 上列被告等因104 年度審交訴字第6 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秀鳳 法 官 林孟宜 法 官 黃翰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麗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